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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季冲上诉:法官不宜把警察当弱智

Written on 2013年11月25日星期一 | 25.11.13


[ 时间:2013-11-25 19:54:44 | 作者:季冲 | 来源:六四天网 ]

行政上诉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季冲,男,67岁,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城山村8组64号居民,电话13023569519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通市公安局

地址:南通市青年东路199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秦剑平局长

案由:公安机关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上诉请求:

确认法院不是公安机关的家奴,法官不宜把警察当弱智。

撤销在2013崇行初字第0037号行政判决书中,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作出的违法判决,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向上诉人公开上诉人所需要的信息,并将其复印给原告人,或者发回重审。

季冲诉南通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2013年10月  日,季冲收到南通市崇川区法院2013崇行初字第0037号行政判决书,看了之后,觉得崇川区法院恍惚把自己当成了公安机关的家奴,为了急于护主,竟然不惜视警察为弱智。法院不顾及法律的尊严,公民不能不希望国家还是有一个维权的机关。为了帮助法院找回法律的颜面,季冲特提起上诉。上诉人季冲提出如下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2011年6月1日至6月4日,原告人家果园里价值几百万的珍稀树木、经济林木被洗劫一空。原告人家报案,110接了警。被告下属的崇川分局狼山派出所出了警,立不立案至今没有书面手续。于是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告责令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对于原告人家的报警,如果立案,给予立案告知书;如果不立案应当给予不予立案通知书。

2013年2月28日,原告收到南通市公安局(通)公复决字(2013)第1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在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中,南通市公安局说不立案是正确的,已经口头告知原告人家解决问题的途径,完全回避了被告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应不应该给原告人家一个立不立案的书面答复。

原告人家相信,被告南通市公安局办理行政复议的警察绝对不是弱智,竟然会看不懂原告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写的“复议请求”是什么。原告人家非常好奇南通市公安局办理行政复议的警察为什么会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偷换概念,置原告人家明确的“复议请求”事项于不顾,其目的和动机是什么。故申请公开南通市公安局作出(通)公复决字(2013)第1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全部证据和依据。

2013年3月28日,原告人家收到被告的书面答复。被告在书面答复中声称: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在原行政复议过程中,原告人家已经按照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查阅了当时的被申请人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不错,原告在原行政复议过程中,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享受了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但是没有享受全。被告南通市公安局始终拒绝原告人家复印案卷材料的请求。至今国家法律没有规定,原告如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享受了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之后,就不得再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享受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第二条明文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告南通市公安局作所出的(通)公复决字[2013]第1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与其相关的全部证据、依据都是已经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之内,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当向原告人家公开。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有违法律规定。

于是,2013年4月6日,原告向江苏省公安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3年5月6日,江苏省公安厅制作出苏公复决字(201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已经做出书面答复的行政行为。

原告没有说被告没有做出书面答复,原告说的是被告的答复不对,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江苏省公安厅,事实上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其理由驴唇不对马嘴。故原告诉至法院看能否讨得公道。

2013年6月6日,上诉人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8月5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才立案受理。诉讼中,被上诉人方面,只是坚持宣称上诉人的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没有提供任何理由。审判长曹彬、审判员王星、陪审员杨惠明,他们谁也没有询问过被上诉方的代理人:为什么说上诉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

被上诉人没有理由,在2013崇行初字第0038号行政判决书中,审判长曹彬、审判员王星、陪审员杨惠明,代表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当仁不让,主动为被上诉人寻找出来了一个似是而非的理由。在2013崇行初字第0038号行政判决书中,审判长曹彬、审判员王星、陪审员杨惠明,代表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说:“原告申请公开的涉诉信息,本身的准确性、客观性并不确定,需由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方能确认,所以涉诉信息并不可以直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为避免对性质不确定度信息进行公开,被告对原告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并无不当。”多玄乎。

在上诉人想来,如果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涉诉信息,本身的准确性、客观性并不确定”,难道公安机关的承办警察不会向上诉人问清楚涉诉信息的准确性、客观性?审判长曹彬、审判员王星、陪审员杨惠明,你们当承办警察是白痴啊!再说了,如果公安机关搞不清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涉诉信息,本身的准确性、客观性”,那就不能判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到底是否属于不公开的范围,而不是认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法官写判决书有点逻辑性好不好。

至于上诉人拿到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法官要操心其是否可以“直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的问题,这充分代替了国家行政机关对申请信息公开的当事人所具有的负责任态度,行啊。审判长曹彬、审判员王星、陪审员杨惠明如果搞不清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其是否可以“直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不妨仔细询问啊。上诉人“申请公开南通市公安局作出(通)公复决字(2013)第1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全部证据和依据”,“好奇南通市公安局办理行政复议的警察为什么会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偷换概念,置原告人家明确的“复议请求”事项于不顾,其目的和动机是什么”?是为了寻找证据追究公安机关徇私枉法、怠于履行职责的刑事责任,是为了争取挽回因违法征地拆迁给上诉人造成的巨大损失,直接正式使用于改善上诉人的生活,这回答满意吗?审判长曹彬、审判员王星、陪审员杨惠明不询问清楚,而妄下判断,其目的和动机可疑。

在上诉人想来,当事人因为争议到法院打官司,法院的作用应该是站在中间人的立场上,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是非判断,而不应该站在一方当事人那边,帮当事人打圆场,制造事端。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能引以为戒,尝试公正审判。

此  致

南通市中级法院

上诉人:季冲

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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