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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遂宁赵关菊抗强拆故意伤害案上诉

Written on 2013年11月25日星期一 | 25.11.13


[ 时间:2013-11-25 21:21:53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遂宁市失地农民赵小林遭征地方伤害

【天网四川讯2013-11-13】今晚21时,四川省遂宁市维权代表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四川遂宁赵关菊抗强拆故意伤害案上诉。

来电称,今天上午9点多钟,我们到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去给反强拆获刑1年4个月的赵关菊【四川赵关菊硫酸反强拆刑事判决书】交上诉,法院的人说要赵关菊本人交才行,其他人不能代交,后我们给他女儿周宇打电话他女儿来还是不行。上午10点多钟,又到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交,旦还是原审法官覃建华的助理收的.

今晚21时,遂宁市河东新区慈音寺办事外杰灵社区5组失地农民赵小林来电,11月21日下午14时20分,我去守我们的宅基地和承包地,看见许多保安和警察,我问他们是怎么回事?施工方的郑高强和他们几个强行把我手拉到大门上去压,又把我推到大门工撞,造成我腰部软组织受伤手也被压伤,然后我就报了110,最后警察来了,把郑高强等带往派出所,并要求其支付医药费。


附:赵关菊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关菊,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控罪名故意伤害罪。现被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遂宁市船山区法院(2013)船山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开庭审理;

2.查清事实后改判无罪。

上诉理由:

遂宁市船山区法院(2013)船山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指上诉人赵关菊对谢彬喷射电池水液体行为属于故意伤害。

该判决书中,证人青杰证实:谢彬被赵关菊一方打后,有点不服气,就去找赵关菊,我与彭洋一同前往。谢彬到赵关菊家一脚将门踢开后,赵关菊、周长录就用手中的矿泉水瓶子朝谢彬喷射矿泉水瓶子里面的液体,谢彬被喷射后惨叫,我们后就送谢彬到医院治疗。

从判决书所提证人证言可以证实,上诉人赵光菊向谢彬喷射电解水的行为,是在谢彬踢开上诉人家中房门闯入上诉人家中后,上诉人的一种应激自卫行为,而非故意伤害行为。且上诉人作为被拆迁户本人与家属,多次被谢彬等政府雇佣的拆迁工作人员殴打、骚扰。且在事发当日,谢彬亦参与了对上诉人女儿的不法侵害,根据原审判决书证人证言并有进一步对上诉人家庭人身及财产进行侵害的预谋与故意,故上诉人对谢彬的应激行为明显属于正当防卫。谢彬对上诉人及上诉人家庭成员的侵犯事实,符合刑法第20条第三款所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判决我有罪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谢彬存在一系列违法和涉嫌犯罪行为,是真正破坏中国法治、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关菊

201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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