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3-12-22 13:36:53 | 作者:刘银柱 | 来源:六四天网 ]
农民的生产资料谁做主
1997年,因通洲集团在国家土地冻结令期间毁坏青苗霸占耕地48亩激起民愤,开始了慢长的上访路,但一直得不到解决,2000年2月15日,我村80%村民在村办煤矿依法集社、集会。我是当时选出的上访代表,其中在3月6日凌晨,由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通洲老板带着100多蒙面打手打散聚集在煤矿上的村民,3月20日,我在山西省委上访时被通洲老板带着沁源刑警队抓回沁源,违背事实、违背法规、捏造伪证、本末倒置判刑四年,在审理其中殴打迫害、法规文书送达不合法,剥夺上诉权。上诉时用的是假上诉状,终审、再审、高审、始终不确认事实,提供的证据,律师的无罪辩护及国家宪法、土地管理法、经济合同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刑事讼诉法、刑法等有关法律与不顾,刑诉法第十五条第六条明确规定:其它法律有规定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2004年6月9日晚上九时我县人民法院庞建威院长带着法警将我挟持到郭道法庭恐吓,威胁不让我上访告状。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却让我坐监四年。2009年12月1日最高法第二批驻晋办受理了我的申诉,要我提供村办煤矿的采矿许可证,我提供后至今没有答复……
综上所述:中央首长忙不办,基层部门不实干。上下一支线,左右一大片。暗箱操作不民主,偏袒包庇难割舍,转移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已成为官吏特富的重要渠道,行政司法反作为的背后确认了社会腐败的严重性,也反映了公民只要钱没权、没关系就没有尊严的可笑性,审理程序、颠三倒四、漏洞百出、一面之词贯于始终。
山西沁源:刘银柱
2013年12月22日
(2000)沁刑初字第31号判决
(2000)长刑终字第246号裁定
(2008)长刑再终字第009号裁定
(2009)晋刑审字第56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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