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4-01-07 22:53:00 | 作者:陈茜、林龙华 | 来源:六四天网 ]
行政起诉书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茜、女、户口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圃路5号、身份证号码:510103196301065767、电话:13730891263。
原告;林龙华、男、户口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村下莲冲69号、身份证号码:440202196904010619、电话:18224469808。
第一被告;成都市人民政府、法人代表:市长、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悦西路2号。
第二被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法人代表:区长、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65号。
第三被告;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法人代表:局长、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8号。
第四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法人代表:局长、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蜀绣西路69号。
第五被告;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法人代表:局长、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蜀绣西路69号。
第六被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法人代表:院长、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99号。
第七被告;成都市金牛区房产管理局、法人代表:局长马德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侯家桥路272号。
第八被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人民北路街道办事处、法人代表:主任,责任人:黄清、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新村河边街10号。
第九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法人代表:局长、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76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监管下级部门、作为不当。
(2)、请求依法判决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第六被告、第七被告、第八被告、第九被告违法,依法判决8个被告单位按各自的违法责任、按立项集资建房政策、证据保全依法安置补偿、赔偿我们。第八、第九被告依法赔偿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3)、按规划法依法撤销非法合同:成国土府字1995出让合同第69号。
(4)、请求依法判决9个被告单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差旅费。
事实与理由;
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成计市场【1992】66号批复。金计经计字【1992】第104号请示。金计经计发【1992】91号关于申请成都电子电器城2号工程立项报告。人北街办发【1992】87号立项报告。以上文件政府部门在拆迁前就应该向当地居民公开宣传、而政府职能部门官员为谋取私利一直对拆迁政策隐瞒不予公开。
我们终于在2013年8月(知道之日)在档案馆复印到以上文件,证明我们家花圃路5号范围是集资建房工程、适用成府发(1993)4号文件。在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问答是这样回答的;问;改造低洼危破房屋拆迁执行什么拆迁政策?答;按成府发(1993)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造低洼棚户区危破房屋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根据成计市场【1992】66号总体规划、花圃路电子市场改造总面积192.75亩(属低洼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为改善群众居住、生活的惠民工程、享受40%以上的税费减免、为二类住宅用地。根据房地产法规定商品房建设必须持有国务院批准文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由于九个被告的违法、致使我们至今未得到安置补偿、多年上访上诉、因此对九个违法单位提起诉。
以下是九个被告的违法行为:
第一被告成都市人民政府作为不当;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指证成都市人民政府违法卖地、有成国土资信(2013)63号为证。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多次违法发放拆迁许可证、致使我们家商铺、住房被金牛区法院非法强拆、家中财物被洗劫一空、我们向成都市人民政府多年反映、成都市人民政府不闻不问、不履行其监管职责严重作为不当。
第二被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作为不当;人北街办发【1992】87号立项报告、金计经计字【1992】第104号请示。金计经计发【1992】91号关于申请成都电子电器城2号工程立项报告都是出自金牛区政府批准、成计市场【1992】66号批复是成都市政府批准。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违法裁决被金牛区法院依法撤销、(1997)金法行初字第7号生效而金牛区法院拒不执行!1999年第三被告违法发放拆迁许可证(无项目、无拆迁资质)、是金牛区人大主任谢体贤非法干涉金牛区法院非法立案、非法对我们家强拆、把我们家中财物洗劫一空至今未还,至使我们无家可归、失去生活来源、多年上访上诉,金牛区区委、区政府作为金牛区法院直接领导部门、对法院法官利用权力谋取私利不闻不问、没有履行其监管职责严重作为不当。
第三被告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违法;多次非法发放拆迁许可证(向无项目、无拆迁资质单位发放)有拆许字95第090号、成房拆代95字第040号、拆许字97第114号、拆许字99第024号、违反国务院令第78号第9条第二款:多次给没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发放拆迁许可证、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1997)金法行初字第7号。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发文请市人大干予司法公正(成房发2002、65号)、2003年10月15日请法院干部在九龙宾馆吃饭、我们多次找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2004年9月我们找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解决问题时、其制造冤假错案使我被非法逮捕关押92天不予起诉。
第四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违法;非法卖地违反宪法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依据房地产法规定商品房建设必须持有国务院批准文件。请问: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是否拿到国务院批准文件。对明确有争议的土地未经过我们认可非法出让、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非法剥夺政府为改善民生的惠民集资建房工程。
依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规定、该地块出让我们依法是第一受让人、只有该地块居民全部放弃后才能公开招投标出让、在同等价格该地块居民是第一受让人。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暗中私下同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五支行签订的成国土府字1995出让合同第69号是非法无效的,应该依法予以撤销、依法追究暗中非法卖地者责任。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对非法掠夺我们的土地信息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予公开、其实就是贪腐隐私。有成国土资信(2013)90号、成国土资信(2013)63号为证。
第五被告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违法;私自非法改变规划、在没有国务院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把政府立项的惠民工程(居民集资建房)工程私自改为商品房从中谋取私利、违反规划法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成国土府字1995出让合同第69号);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等条款、应当依法撤销成国土府字1995出让合同第69号。
在成都市城建档案馆花圃路1—6号地块档案中查询6—9页中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写有土地无争议、对明知有争议的地块写上土地无争议批准同意、可见贪腐何其严重。
第六被告金牛区人民法院违法;非法立案(1999金牛民初字第1762号)、非法强制执行、把我家当时的货物约五万元,家具、日用品一批,有收藏价值的50年代的粮票:一市斤、半斤、一两、二两的国票20多张。天下一片红、西藏解放等邮票30多张在笔记本中夹住。一分、二分、五分的硬币、一角、二角的纸币共壹百多元,祖传玉坠一对用小纸盒装住的在办公台里。货款约壹万元在抽屉中,金牛区法院执行局至今拒不按证据保全清单归还我们被强制执行的财物,提供依法证据保全的房屋面积、同劫匪有何分别。
1999金牛民初字第1762号裁定先予执行是官键、执行法官是官键、审判长是官键、从官键执行财物清单上一个碗都没有地、我们共产党家属不食人间烟火。我们二代人省吃检用的积累都成为李春成犯罪集团下属官键的囊中之物。依据国务院令第78号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强制执行规定:第十五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金牛区法官官键俢取了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五支行多少万元的好处费?对金牛区法院生效判决(1997)金法行初字第7号视而不见?
第七被告成都市金牛区房产管理局违法;成都市金牛区房产管理局违反国家政策、非法经商代办拆迁、倒卖国家拆迁政策(有拆许字95第090号为证、时间是1995年5月2日),(成房拆代95字第040号)、拆除住宅2239.3㎡、拆除非住宅938.16㎡、而立项报告拆迁房占地为5600㎡、实际拆除为3177.46㎡、尽挣2422.54㎡、其中非住宅938.16㎡被金牛区房地局拆迁官员吃尽。拒不执行市政府命令(成拆信函2004第026号)。
第八被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人民北路街道办事处违法;人北街办发【1992】87号立项后、收到区市的批复不极宣传组织成都电子电器城2号工程拆迁、集资重建工作、反而和金牛区房地局和伙欺诈当地居民、宣传是府南河改造工程、对不同意搬迁居民房子暗中实施打、砸。对我们上访上诉拦截、关黑监狱、请黑社会人员跟踪、数十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在2007年8月30日至11月9日把我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关黑监狱73天)、有人北街办黄清书记签发的:人北街办发【2007】114号为证、充当腐败份子保护伞。
第九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违法;作为保护一方平安的金牛区公安分局、不但不保护我们的合法财产安全、其派出机构人民北路派出所还充当黑社会、腐败份子的保护伞对我们实行非法关押、非法拘禁、数十次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为腐败份子保驾护航、对我们上访上诉实施打击报复。典型的有2007年8月30日至11月9日把我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关黑监狱73天。
按政府机构设置: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三个机构是依法相互制约的单位、各司其职、避免权力过大。而这三个单位主管建设方面官员串通一气、捞取利益、违法行政使成都市万人上访上诉、使数千人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
金牛区法院据以先予执行的条款、法律张冠李戴;(1)、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住房的,由拆迁人发给过渡补贴费;自行解决确有困难者,由拆迁人解决,不发给过渡补贴费。
临时过渡期,从搬迁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半。逾期,过渡补偿费加倍发给。被拆迁人一次性定居安置的,由拆迁人发给一次性搬迁费;先过渡再定居安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九个被告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我的合法诉求、保护我们的合法利益。
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致敬
起诉人:陈 茜 林龙华
2014年1月5日
部份证据清单:
九个被告单位信息(9页)。2、市房管局证据、拆迁许可证5页、通知和说明共(7页)。国土信息告知书(2页)。4、规划地形图和回执单(2页)。5、市法制告知单(3页)。6、先予执行申请书、担保书,公安封户通知、无法律依据拆迁协议各1(共4页)。7、被关黑监狱证据:人北街办发2007、114号(4页)。8、身份证明(1页)。9、金牛区法院生效判决(1997)金法行初字第7号(5页)。10、非法公告1762号(1页)。11、法复(1996)12号(1页)。12、三个单位非法集资建房许可证1页。13、成计市场【1992】66号批复1页。金计经计发【1992】91号5页。人北街办发【1992】87号3页。金计经计字【1992】第104号2页(共11页)。 14、行政起诉书5×9=45页。行政起诉书共45页、证据54页、共99页。开庭前可以再补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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