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4-01-09 13:20:39 | 作者:陈晓文 | 来源:六四天网 ]
申辩明示索取书
申辩明示索取人:陈晓文,女,汉族,55岁,住江苏省仪征市华兴新村23栋106室
被申辩明示索取人:四川省夹江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义局长
申辩明示索取事项:
出示1977年1月对陈洪福的刑事拘留或逮捕通知书;
出示1977年8月初夹江公安局向上级机关提交的陈洪福在看守所自杀的报告;
出示1977年8月6日县人民医院出具的陈洪福的死亡证明;
出示有关检验所于1977年8月对陈洪福的验尸报告;
出示当时当地殡仪馆对陈洪福的火化证明及公安局交纳火化费用的发票。
事实和理由:
我假定夹江县公安局认定陈洪福是刑事案件是正确的, 那陈洪福是怎么关到看守所的, 是刑事拘留还是逮捕, 依法应该向其亲属发放拘留或逮捕通知书。这是陈洪福亲属的权利, 任何人无权剥夺。当时没有发, 我可以不追究, 现在将当时的通知书补发给我就行。
假定县公安的自杀死亡结论【四川警方坚称右派陈洪福看守所木棒插肛门自杀】也是正确的, 那当时县公安肯定要向其上级报告陈的自杀情况, 除上交外, 他们应有底稿及上报存根留档, 这不属于机密, 应当向我出示。县医院对陈洪福抢救无效而死亡, 县医院必定要向县公安出具死亡证明存档, 我也有权要求出示。陈洪福死后, 无论按法律规定还是按政治、社会及生活常识,县公安机关必然要将陈洪福尸体送去检验, 否则, 谁敢胡言乱语地说其是自杀死亡呢?这个验尸报告, 依法必须发给亲属。当时没有发, 我可以宽容, 现在必须补发!当时县公安擅自将陈洪福死体送去火化, 我也可以不追究, 但火化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及收费发票, 必须向我出示。
县公安接此书后, 如何处理, 请一月内书面答复。
此致
夹江县公安局
申辩明示索取人陈晓文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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