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4-02-08 18:18:23 | 作者:义工王晶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河北讯2014-02-08】今天下午17时,河北石家庄市井陉县访民武金花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我被河北井陉县公安局非法拘留十天。
来电称:河北井陉上安镇政府2012年12月21日与我签订了协议【天网揭拘禁伤害武金花案 河北政法委限令3日答复】,26万还欠5万元,至今不给我。2014年1月24日,我去找县政府被扣,1月25号被县公安局违法拘留了十天。过完年到2月4号释放。期间,拘留所又是只关押我一名妇女,我当时严重感冒,咳嗽,气管炎发烧,拘留所的警察说,拘留所没有医生,10天将就吧!我家人去看我,他们不让接见,我报号无论怎么按电铃就是无人问我干什么。我用脚踹拘所的铁门,警察带了黑保安去恐吓我。拘留所没有女警察,不按《拘留所条例》6.11.12.15.18.19.21.25.26.29条规定,每天把我一个人关到拘室,派个黑保安看监控。简直就是黑监狱。
2月7日,我又去县公安局要处罚决定书,公安信访大队教导员吕俊科侮辱谩骂我,还差点儿动手打我,被大队长胡冬及时制止。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武金花, 女, 1963年生,汉族,住石市井陉县上安镇下安村。
被申请人:刘凤林,井陉县副县长兼公安局局长,地址井陉县人民政府邮政编码:050300 电话:13933852088.18631101188.
请求事项:
要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井公(微)行罚决字(2014)第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违法拘留的行政行为作出行政赔偿,并向申请人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合法权益被剥夺委曲求全接受26万经济帮助款,最后5万没有落实,2014年1月24日前申请人曾多次给被申请人及镇政府和县有关权力部门人打电话、发信息、他们多次虚言搪塞一拖再拖不理睬、不作为。申请人到县政府大门口,堵门乃被迫。没有超过一小时,没有造成单位混乱,没有扰乱单位秩序,是中午下班时候更没有造成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情节较轻。不应当受到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扰乱单位秩序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自始至终没有做出使井陉县人民政府不能正常进行工作的行为。这一事实,既有监控摄像可以作证,也有现场的众多访民可以作证。所谓的“扰乱单位秩序”之说完全是被申请人凭空捏造。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第20条规定“有较严重后果的;对报案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扰乱单位秩序>情节、危害程度规定;1、使用暴力、如砸坏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损坏文件等;2、多次扰乱;3、不听劝阻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1小时以上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一无证据,二无扰乱单位秩序的事实情节,三无法定后果。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法定的证据和事实情节,故其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认定为违法行政。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属无效
申请人在派出所作《询问笔录》时,既没有告知申请人将要被行政拘留,也没有向申请人告知相关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更没有让申请人享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公安信访大队民警高风云和崔会庭二人编写的笔录也不让申请人看,《行政处罚决定书》至今没有给申请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解释:“在一般程序中,只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这段解释明确阐述了当事人提出要求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一定要制作笔录,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与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没有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法定程序,故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属违法无效。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显失公正,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井陉县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公安局
申请人:武金花
2014年2月7日
附件:1、井行拘(2014)第0014号释放证明。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公安2月7号通知家属的井公(微)行罚决字(2014)第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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