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4-02-21 23:22:54 | 作者:义工王晶 | 来源:六四天网 ]
来电称: 2008年8月中旬,我被土门司法所长(陈##)关在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土门镇党委书记办公室期间,陈##趁我上厕所偷走我的手机并损坏.我到湖北省司法厅反映陈##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并且损坏我的手机. 但厅领导没有对陈##做任何处分并继续重用他,甚至至今没赔偿我损失。
2014年2月21日17点郧西县司法局书记魏##给我打电话叫我和金汉艳一起到他办公室,他强迫我按他提前准备好的申明稿子写.“申明--申明人金汉艳,女,1973、12、19;金汉琴,女,1975、2、15,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土门镇六官坪村十组。申明人金汉艳、金汉琴原上访反映土门司法所长陈##偷手机,事实不存在。因二人生活困难,请求司法局与土门镇协商,土门镇政府出资解决二千元救助资金,为此事不再到任何部门上访,否则负法律责任”。我写完后,觉得心理委屈,又将申明撕掉。我们老百姓要的是一个公正,一个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人有责!特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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