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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陈茜诉日杂公司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Written on 2014年2月13日星期四 | 13.2.14


[ 时间:2014-02-13 01:49:50 | 作者:陈茜 | 来源:六四天网 ]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民一庭罗明法官于2014年2月10日下午16.18分打电话(028—86633178)叫我明天上午10点去沟通一下,我迟到约半小时到达;罗明法官说;被告咋天交来申请要求延期开庭,以利于全面调取证据,法院经审查同意延期到3月份开庭。我说;2014青羊民初字第428号在2013年11月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于12月24日立案、定于2014年2月12日上午开庭,举证期限法院定为2月11日前,明天就开庭了、我不同意。罗明法官说;我是庭长:我的决定就是合法有效的。我说;举证期限己过,要延期开庭必须在开庭前3天通知、否则是违法的,我希望明天准时开庭。罗明法官无言以答。

12日上午9.20分,我找到罗明法官,他说;我己通知被告方来了,等下就到,到了法庭罗明法官说;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涉及企业改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罗明法官终于达到延期增加一个月取证再开庭审理的目的。(合议庭审判员罗明、书记员邓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 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陈茜

201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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