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4-02-16 11:51:38 | 作者:周俊 | 来源:六四天网 ]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中石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内退”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1)公司批准本人 “退养”是否合法?(2)公司单方“解除本人干部职务是否有效?”(3)本人退养期间如何认定退休年龄?本人认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这三个问题,是公司的行为不合法:
首先,公司批准 “退养”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而公司规定:“女干部的退养年龄为47岁,女性工人退养年龄为42岁”。明显违反了国务院“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规定,不产生法律效力;而且公司批准本人退出工作岗位退养时,本人才年满41岁,即按干部或工人岗位“内退”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年龄条件。因此,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劳动部劳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指出:“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为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各地劳动部门要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发放基本生活费”。按此通知的规定,本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其次,公司一方“解除干部职务”没有法定理由不合法。本人的干部职务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一方解除本人的干部职务,从法律效果来看,实质上即解除了劳动合同,导致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归于消灭。根据《劳动法》第25、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情形。而公司一方解除本人的干部职务却没有法律规定的理由。因此,其解除行为无效。从实际情况来看,公司解除本人的干部职务,采取暗箱操作,意在变更为工人岗位便办“内退”手续,但解除文件上又没明确变更为工人岗位,也没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违反了法定程序;还有 “退养”后,公司四次按管理岗位套改工资即:助统师,专业技术岗位增加“退养”生活费;2003年9月30日公司制定的《职工登记表》档案中仍填写岗位是助理统计师。这些事实说明公司“解除本人干部职务”的文件没有生效。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本人退养期间“对其工人身份认可”的事实不成立,应当依法纠正。
再次,公司将本人退养期间视为工人岗位提前办理退休不合法。根据《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38条的规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里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位变动,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的,按新岗的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原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仍按年满55周岁执行。据此,如前所述,本人从1976年参加工作至2000年3月30日移交工作“退养”,一直在管理岗位上工作,“退养”后公司先后四次按本单位同职管理岗位给套改工资,享受管理岗位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达32年之久,本人没有当一天工人。因此,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本人退养期间的法定退休年龄仍应按年满55周岁执行。而川西公共事务管理中心以本人“退养”期间视为工人岗位,提前办理退休,于法无据,其目的是将公司应支付“内退”职工生活费转嫁给社保机构负担,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根据原劳动保障部规定:“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石油:周俊
2014年2月15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