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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女职工退养 如何认定退休年龄

Written on 2014年2月16日星期日 | 16.2.14


[ 时间:2014-02-16 11:51:38 | 作者:周俊 | 来源:六四天网 ]

周俊,女,1958年12月3日出生,大专文化,1976年9月12参加工作,原四川局管理局油气田建设总公司第一公司装备部资产管理员,内部退养职工【中石油五巾帼维权坎坷路】。1976年9月12日参加工作, 1983年通过中石油四川局三级党委审批并符合中组部(1983)2号、劳人干(1983)7号、川劳人发(1983)3号,11号免式转为国家正式干部,专业技术岗位资格于1982年12月依法确定,1988年12月晋升助理统计师。从事统计、审计、资产管理员岗位工作至2000年移交工作内部退养,从事管理、专业技术工作24年,享受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32年,从未在生产岗位上工作过一天,也从未享受过生产工人工资待遇。1995年实行《劳动法》,油气田建设总公司于1996年6月与本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任资产管理员。1999年12月公司分流富余职工规定:“女干部退养年龄为47岁,女工人退养年龄为42岁”,同年12月17日公司批准本人离岗退养。退养期间,公司先后四次按“专业技术”岗位套改退养生活费,一直到2008年12月。2008年12月改组后的中石油西油分公司川西公共事务管理中心,突然下文,川油川西公管人劳发(2008)18号,将本人按生产工人岗位50周岁办理退休并于2009年1月1日起移交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本人“若以干部岗位退养年龄未满”,因此,在退养同一天,公司“解除了本人的干部职务,”而解除文件和退养文件没有送达告知本人也没进入《干部档案》。退养九年后,才知道公司解除了本人的干部职务,按工人为其办理“退养”。本人认为:当年公司为本人办理退养不合法,现川西公共事务管理中心解除本人的劳动合同,强行办理退休更是违法。于是,本人向劳动仲裁部门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因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裁判:(1)继续履行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2)补发2009年1月后的退养生活费。但是一审、二审、再审法院都认定:以“本人已被公司解除了干部职务,退养期间对其工人身份认可”为由,故《判决》、《裁定》驳回了本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中石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内退”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1)公司批准本人 “退养”是否合法?(2)公司单方“解除本人干部职务是否有效?”(3)本人退养期间如何认定退休年龄?本人认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这三个问题,是公司的行为不合法:

首先,公司批准 “退养”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而公司规定:“女干部的退养年龄为47岁,女性工人退养年龄为42岁”。明显违反了国务院“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规定,不产生法律效力;而且公司批准本人退出工作岗位退养时,本人才年满41岁,即按干部或工人岗位“内退”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年龄条件。因此,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劳动部劳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指出:“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为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各地劳动部门要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发放基本生活费”。按此通知的规定,本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其次,公司一方“解除干部职务”没有法定理由不合法。本人的干部职务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一方解除本人的干部职务,从法律效果来看,实质上即解除了劳动合同,导致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归于消灭。根据《劳动法》第25、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情形。而公司一方解除本人的干部职务却没有法律规定的理由。因此,其解除行为无效。从实际情况来看,公司解除本人的干部职务,采取暗箱操作,意在变更为工人岗位便办“内退”手续,但解除文件上又没明确变更为工人岗位,也没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违反了法定程序;还有 “退养”后,公司四次按管理岗位套改工资即:助统师,专业技术岗位增加“退养”生活费;2003年9月30日公司制定的《职工登记表》档案中仍填写岗位是助理统计师。这些事实说明公司“解除本人干部职务”的文件没有生效。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本人退养期间“对其工人身份认可”的事实不成立,应当依法纠正。

再次,公司将本人退养期间视为工人岗位提前办理退休不合法。根据《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38条的规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里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位变动,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的,按新岗的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原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仍按年满55周岁执行。据此,如前所述,本人从1976年参加工作至2000年3月30日移交工作“退养”,一直在管理岗位上工作,“退养”后公司先后四次按本单位同职管理岗位给套改工资,享受管理岗位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达32年之久,本人没有当一天工人。因此,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本人退养期间的法定退休年龄仍应按年满55周岁执行。而川西公共事务管理中心以本人“退养”期间视为工人岗位,提前办理退休,于法无据,其目的是将公司应支付“内退”职工生活费转嫁给社保机构负担,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根据原劳动保障部规定:“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石油:周俊

201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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