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4-02-08 22:34:59 | 作者:刘聪慧 | 来源:六四天网 ]
我叫刘聪慧,男,60岁,山西省文水县南庄镇横沟村人,身份证:142322195412172010电话:15035878502 ;
一、上访事由:
我于1988年涉及两起经济纠纷案,由于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着程序不当和瑕疵而导致我的错案,这就是司法腐败及地方腐败官员不作为乱作为的结果。 2006年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曾经督办过此案件,但是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不给于合理的判决和赔偿。
在2012年全国进行大接访、大排查的过程中,文水县没有任何官员与我沟通,地方政府官员于8月8日将我以莫须有的罪名——“敲诈勒索(政府)罪”进行网上通缉,在北京上访期间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网上在逃罪犯强行抓捕,然后由文水县公安局强行带回地方非法实行了司法程序并判处有期徒刑15个月。
二、栽赃陷害的过程:
我经过多年的上访,使得我家倾家荡产,负债累累,生活非常拮据,孩子们考上大学读不起、病魔一直折磨着我,当地的政府以贫困户给予了经济和物质上的帮助,文水县公安局南庄镇派出所所长申志勇、镇政府领导马德高以及村委会主任郭三牛亲自开车登门分几次慰问了我家,一部分钱给孩子用于助学金,还有一部分让我看病,还送来了白面、大米、色拉油以及三百元的超市消费卡。
2012年9月25日这一切都变了,我被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从北京看守所以“敲诈勒索(政府)罪”刑拘,在文水县看守所羁押了15个月之久。文水县委、县政府、公安局声称他们送给我们家的救济财物是我敲诈勒索政府的赃物和证据,他们打着维稳的旗号对我实施打击报复栽赃陷害。在中国,是没有人敢敲诈政府的,作为中国最底层手无寸铁的农民,怎么敢敲诈勒索政府呢?况且我根本不认识镇政府的官员,在社会主义法制化的今天,文水县委、县政府、公安局竟凌驾于国家的法律之上、破坏和我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这和土匪、军阀、地痞流氓的做法有什么两样呢?
有良知的法官多次告诉我,“对你做出这样的处理决定是文水县委、县政府、公安局开会研究决定的”。一个人是否犯罪要县政府研究决定才算,在法律上是肯定讲不同的,文水县委、县政府就是法,权大于法,这就是我们文水县的父母官如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表现。
各位领导,我们老百姓到底有没有说理的地方呢?我们是社会最弱势的群体,我们只有向上级领导倾诉我们心中的冤屈!地方政府可以以权压人,依法整人,也可以一错再错,错抓就抓了,错判就判了,他们会说这不是个人行为,而是集体开会研究的结果,是为了保卫十八大而采取的有力措施,就这样栽赃陷害、非法拘禁并判决了无故的访民,真的谁也监管不了这些地方官员了吗?
三、“敲诈勒索(政府)罪”案件的起因及违法办案程的程序:
1.认定刘聪慧“敲诈勒索罪”一案的客体、客观要件错误
首先刘聪慧没有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更没有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其次没有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中央政法委【5号文件】明确规定对上访困难群众该救济的救济,该帮扶的帮扶。2009年9月、2011年3月以及2012年3月,文水县南庄镇政府领导人和派出所所长等人先后以“生活困难”补助20000元、“民政救济款”3500元、“政府救济款”8000元,共计31500元送给了我,亲自开车登门慰问,并非是本人去镇政府敲诈勒索。
2.办案程序违法导致实体错误:
此案以“刑事侦查卷宗”中明确记载:立案时间是2012年6月10日,结案时间是2012年11月22日。
但是早在立案前的2012年3月初,公安局的侦查员贺明俊、梁建峰二人就开始违法收取所谓的证据以及证明,且在结案前的2012年11月19日由文水县人民检察院的吴晋纲、张旭平做出:文检刑诉2012年121“起诉书”送文水县人民法院,这办案程序已经违法。
3.文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公开审理时,经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明结果为:办案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敲诈勒索”不能成立,然后退回人民检察院。但是公安和检察院以及镇政府的当事人均不纠正错误,却又编报所谓的补充材料,继续坚持其错误。
2013年7月23日,文水县人民法院依法二次开庭公开审理。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明:所谓的新证据和证明人均为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并且两次开庭所谓的证人没有一个公开出庭作证。所谓的新证据与上次开庭时出具的证据相互矛盾。
4.2013年10月16日文水县人民法院下判决书判处我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我不服向吕梁市中院上诉后,中院经过严格审查后裁定结果为:部分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文水县法院没有认真审理,且无新的证据,于2013年12月23日文水法院下2013文刑字第(147)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目前我已经上诉吕梁市中院,等候新的裁判。
四、上访请求:
1.恳请上级部门对我被地方法院非法判决这一事件进行督办,查明真相,改判无罪;
2.对我非法关押十五个月进行依法赔偿,并对涉及违法的地方官员及司法部门的办案人员绳之以法。
3.对我二十多年来的错案进行彻底审查督办,尽快依法解决;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