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4-02-21 14:18:15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来电称,2013年11月25日,吴永顺起诉抚宁县公安局2013年8月20日因进京上访对我进行为期10天的非法拘留案。2014年2月21日上午吴永顺接到了抚宁县人民法院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4项,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对我下达的(2014)抚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判驳回原告吴永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我问抚宁县法院的行政厅审判长赵宝忠是根据什么判我们输的,他回答“你带着上访材料去北京就是违法,被带到马家楼就构成非访,就扰乱了北京的治安秩序,就应该拘留,我们是这样理解的,你要是不服可以上诉。”我已经当庭向抚宁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我将在15内向抚宁县法院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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