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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矿业劳动服务公司拖欠侯清梅工伤待遇

Written on 2014年2月5日星期三 | 5.2.14


[ 时间:2014-02-05 21:47:24 | 作者:侯清梅 | 来源:六四天网 ]

关于对辽宁省抚顺矿业集团劳动服务公司擅自违法停发侯清梅工资和应享有的工伤待遇及医疗保险待遇,长达17年并至今造假不作为不予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合理解决的举报控告书

举报控告人:侯清梅,女,汉族,44岁,现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新屯街,身份证号:210403196902071842,电话:13304134387。

被举报、控告单位:辽宁省抚顺矿业集团劳动服务公司及法人代表。

举报,控告请求:

一,补发1996年至2013年期间单位所欠本人工资及工伤待遇,并从本年起逐月按时开资,标准为本市现行工资标准。

二,报销前段全部药费,报销今后可能发生的合理药费。

三,给予本人应有的伤残补贴及精神损失费。

四,追究相关责任人滥用职权、违法乱纪不按规定执行给本人长期造成的经济和人身及精神损害的责任。
举报,控告具体事实如下:

各位领导:我于1990年参加工作,工作单位是辽宁省抚顺矿业集团劳动服务公司集体正式工人。1991年2月7日,我在工作时被粉碎机皮带将本人右手食指、中指碾压直至断肢,造成残疾。后经辽宁省抚顺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此次工伤使本人断两指并使本人丧失了劳动能力及给本人的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以致使本人夫妻离婚,使本人精神及身体蒙受了巨大伤害。现我有医院精神抑郁症诊断。而且在本人治疗手指时有留下了后遗症,导致脉管炎发生,至今未愈,现有医院诊断书为证。

1991年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作单位按工伤每月给我按照国家工伤规定给我按月发放工资,直至1996年工人大批下岗,本人因工伤按照国家工伤法规定:工伤养病期间不属下岗范围。然而辽宁省抚顺矿业集团劳动服务公司法人代表,擅自停发了我的工资、医药费也不给我报销了直到今天。我无数次找工作单位领导解决,他们借口没钱,不给我解决,直到今天。

从1996年开始到现在转眼17年过去了,17年间本人无任何经济来源,病情每况愈下,身心备受摧残,我的生活困境已到了极限。所有这些都是单位违法扣我工资等待遇所造成的恶果。17年间我本人曾无数次找单位领导恳请他们解决我的诉求,均被他们不作为,不予理睬或拒之门外,并多次扬言:《随便上告》。由于他们不作为,不解决导致我多次上访喊冤并进京上访告状。上级领导也多次让他们解决,他们搞腐败不解决。一到非常时期我进京他们就骗我说:回去给你解决。但他们将我接回后,将我看住,等非常时期一过,他们照样不给我解决,导致我告状无门。他们还动用派出所民警打压我,看我,并不许我上访喊冤,使我精神上受到摧残,身心受到侵害。习近平主席讲话中说:不能动用警力打击上访人,不能拦访和截访。但他们根本不听,派出所民警照样恐吓我,不准我上访。难道让我冤一辈子?我是因工伤残,有伤残证等。他们违法长期停发我的工资,救命钱使我不能生活,不能看病,为什么长期不解决?不按国家工伤法规定执行,擅自停发我的工资及工伤待遇,不给我报销医药费等,就是违法事实行为,就是腐败!就是不让因工负伤的工人活!辽宁省抚顺矿业集团不顾劳动法,拒不履行工伤待遇,其行为严重违法了劳动法及辽宁省人民政府187号政府令,为维护我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能使我生活有保障。为了伸张公平正义,我恳请领导尽快责成有关部门领导解决好我的诉求,尽快恢复我的工资及工伤待遇,报销医药费,赔偿损失,并严惩腐败,追究滥用职权停发我工资及违法乱纪给我造成损害的责任人。

各位领导:腐败不惩治我的工伤不解决。看似小事,但却是大事。它直接影响到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法律是否健全、完善并能有法可依使法落实到实处。如果我的工伤不解决好,那么广大工人谁还敢工作?万一伤残没人管,岂不冤一辈子?所以社会影响极大。所以我恳求上级领导督办此案,尽快解决好我因工致残的合理诉求,以使我蒙冤得到安慰,感受到党和政府及各级领导对我的关怀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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