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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钢铁损毁范伦、谭绍海1500亩承包林

Written on 2014年4月20日星期日 | 20.4.14


[ 时间:2014-04-20 23:21:11 | 作者:范伦、谭绍海 | 来源:六四天网 ]

尊敬的金平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

举报人范伦系四川省林业系统下岗职工,我于2002年10月和谭绍海合伙与金平县勐桥乡桥头村委会协商一致,达成共同开发荒山协议,并同相关村小组、村委会签订了《股份合作荒山开发合同》金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02年11月30日,发放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由我范伦合法使用进行开发,该荒山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即自2002年至2072年11月31日,使用面积为1500亩。2002年我举报上访人和谭绍海经多方筹集巨额资金雇佣了30余名工人在桥头村委会的监督下,在确定的土地使用证管理的1500亩的范围内花费了一个多月的时间,种植了150000株藤蔑。之后,范伦和谭绍海在村委会的配合下经营管理该园区,藤蔑长势一直良好。到目前为止,藤蔑每株产量已达25—30公斤。

2007年红河钢铁公司突然到我举报人管理使用的1500亩土地上修建公路、建设厂房、开挖矿产资源。当时的勐桥乡副乡长李世强、桥头村委会书记高宝强进行了劝阻。但红河钢铁公司不听劝阻继续侵权施工,致使我合法投资经营种植的藤蔑被大肆毁坏,给我投资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和信访,至今无果。都来回推诿,致使我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遭侵犯投资严重受损,至今举报上访八年未得到任何经济赔付和实际性的解决。

一、此事件金平国土资源局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举报上访人手持金平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局应依法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我投资开发人找到国土资源局反映该情况,但国土资源局却答复我们的土地被征用,是没有将过去的土地使用证档案资料输入电脑管理,致使批准红河钢铁公司征地时没有发现该土地已确权给我们管理使用。叫我找红河钢铁公司解决。红河钢铁公司答复我;其用地系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有什么问题叫我找国土资源局。金平县国土资源局渎职、失职与红河钢铁公司强制侵权相互推诿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损害了法律最基本的尊严,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致我投资遭受重大损失。使其受害长期流落社会,居无定所、无家可归。长达十年不敢回家见亲人和债主。

二、因国土资源局胡乱着为的过错,将土地批准给红河钢铁公使用,红河钢铁公司在不听劝阻的情况下,强行施工、修建道路、厂房、开挖矿产,造成我上访举报人管理使用的1500亩土地上面的经济植物被损毁,植物遭到毁灭性损坏。金平县信访局于2013年9月13日同我举报上访人去土地现场调查已确定马鞍山铁矿所有使用的土地都是在我合同经营投资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我们要求红河钢铁公司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条例》、《土地复垦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相关单位对我们的损失进行赔偿。红河钢铁公司强制侵权非法占有,我投资举报上访人要求金平县国土局和红河钢铁公司对我合法投资的经济植物作出以下赔偿:

1、我合法投资人共种植了150000株藤蔑,按成活率80%计算即成活120000株。

2、按目前每株藤蔑已达25公斤的产量计算,120000株藤蔑共计3000000公斤,等于3000吨。(该计算方式没有包括后期的产值和损失)

3、按目前市场价每吨藤蔑价格5000元,3000吨×5000元=15000000元。(藤蔑收割周期为:第一次收割后每3年收割一次)

4、土地复垦费按每亩10000元计算,目前被红河钢铁公司强制侵权非法占用的可耕种面积(厂房、矿区)约为450—500亩。复耕费为4500000元。复耕面积不包括公路6公里(即6000米)即(6000米长×宽50米)=面积300000平方米,共计占用450亩。

上述1——4项相加共造成我投资损失19500000元的经济损失。

金平县国土资源局渎职失职和红河钢铁公司强制非法占有,明知该土地使用权是属于我范伦、谭绍海二人合法投资经营的权利,对我合法投资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违背了十八大三中全会习总书记提要:和教育实践活动,严禁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和国务院431号令,40、46条之规定,滥用权力对举报上访人合法权益投资保障,强制侵占和侵犯。要依法依规查处,我举报上访人要求金平县国土资源局和红河钢铁公司拿出诚意,对我投资损失、强制侵权、非法占有进行赔付,并对我合法投资人58年经营权进行经济补偿并达成共识。希望上级领导和相关单位采取强有力措施,要求地方政府坚决拥护和落实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社会和谐和稳定。坚决维护群众利益,充分发挥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作用。


举报上访人:范伦、谭绍海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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