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4-04-19 23:28:04 | 作者:邢鑫琼 | 来源:六四天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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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邢鑫琼,女,住四川省阆中市保宁镇(死者母亲),手机13281953392
被控告人: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法定代表人(局长)
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局长)
四川省公安厅法定代表人(厅长)
控由:均涉嫌渎职枉法追诉、玩忽人命
事实与理由:
三被控告人分别作出:
利州区2010-003公安机关处理信访项答复意见书(附件1):
广元市2010第2号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附件2)
四川省公安厅编号10公机关复核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附3)。
控告人对上述三被控告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不服,现提出如下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有一子,户籍名:陈功(又名邢万里),男21岁,生于1987年12月,死于2009年4月30日。案发后,控告人听老板说:“曾于2006年在广元市利州区财神楼街玛丽亚做领班工作”。陈功生前一直与该酒吧的老板(吴莉萍)系“干妈”与干儿子关系,该老板的情人是山东人(陈或程)是广元东城派出所民警,该酒吧的另两个老板名吴桂芳、吴有珍。这个酒吧很黑,养有许多打手,这伙打手曾把一个欠帐的母亲打了一顿。在2007年的一天,陈功给控告人打电话说他想回家,老板吴莉萍抢过手机恶狠狠的说:“回去干啥”,又过几天,控告人就要求儿子回家,死者陈功说:“他不敢回家,上次你没听到老板不准吗!吴桂芳还拳打脚踢,还说如果不听老板的话就要受到惩罚”。因死者看到不该看到的东西,发现老板吴莉萍家里有手枪一只,钱一箱,还藏有毒品,她们杀灭口。老板吴桂芳的男朋友还曾对陈功说:“你如果不给我好好干,我就弄死你”。在2008年8月至9月之间,陈功与控告人通电话说给他寄两仟元钱,他要回家,当时就又被老板吴莉萍听到了边夺手机边骂道:“你个笨蛋,快去干活,回去干啥”,陈功的妈就问是怎么回事?吴莉萍恶狠狠地说:“他笨”,为此控告人对儿子在酒吧里打工很不放心。在2007年冬天,就叫他舅舅数次接过陈功,陈功说他不敢回家。2008年正月16曰,控告人又曾先后两次秘密地去广元接陈功,陈功也只能秘密地与控告人联系,并表示不敢回家,这就不难看出这个酒吧的凶残!!!死者陈功在出事后,控告人为了了解真相,先后请了二位律师侯明弟、魏远军,他们调查了酒吧里的几位员工,他们的证言与广元公安局利州区公安分局通报的陈功死亡原因及其情节不相吻合,与法医的医学鉴定书上的认定更不相同,陈功的死不是跳水身亡,而是被别人弄死后,甩在河里的假现场!!!疑点有以下十点:
一、事发时间在2009年4月29号零晨两点许,陈功跳到河里,当时就有酒吧职工打了110、119、120、的电话,警察当晚说没救了,第二天去捞人,而是在8小时后10点时才去打捞尸体,为什么要过十五小时后才通知死者的家属。根据许青(酒吧员工)证实,他们把陈功跳河的情况告诉了三位老板,领班人死了为什么她们三个老板一个都不到场,死者生前给控告人说:他一直与他“干妈”一起住在租的房子里,睡在沙发上,出事后怎么说当晚又没有住在她家,这是为什么?
二、尸检前,控告人在2009年5月5日去看陈功的遗容时发现左面部有水泡和两鼻孔流出黑血的痕迹,右手靠入胸部,右手背腕部有两个针眼大的小孔,右腿靠入左腿,可是到了2009年5月11日尸检时,陈功左面部的水亮泡和两鼻孔与右耳的血痕迹不见了,手也直了,这说明有人动过尸体。另外在尸检时死者亲属亲眼见到胃内只有粉丝和菜叶。经职工证实,在事发当晚陈功也没有吃米饭,那么鉴定文书里为什么又有米粒呢?并且警察说:陈功赔四位客人喝酒一点多近两点,那鉴定文书里为什么没有写肚内有酒精呢?再者(1)法医尸检时为什么又不进行尿液和血液测试?心血还要培植细菌观察,看死者是否中毒?我在2010年平3月17号要到鉴定书时,我就要求四川省重新鉴定申请,可王法医却说切片以扔掉了是不可能在鉴定的。请问:死者还没有一年和结案切片是不是就要扔掉?国家是不是就是这样的法律?。(2)解剖时不准律师在场;(3)鉴定人只有一人鉴字,无盖章也无照片,更无鉴定人的执业证号码,显得极不政规,草草了事,怎能体现出鉴定的真实性呢?(4)家属要求四川省法医鉴定时,可广元法医却说:“广元市检察院的人来了,不可能在找四川省的法医了”(5)2009年5月的一天,控告人找广元公安讨说法时,公安拳打脚踢还说:“你阆中人到广元来想干个啥”。并强行强迫控告人在调查笔录上鉴字!
三、出事后,控告人请的律师调查了该酒吧的员工,而且都是现场职工和当事人,有的人说陈功穿的是绿款色带干的衣服,有的说穿的是白色带条纹的衣服。控告人找公安看衣服时,公安就是不给看,还说人都死了,看衣服有什么用,并说衣服掉在河里去了,没有打捞起来。而现场证人(许青)又说:“陈功跳河时是他抓住陈功的后衣领扯脱在路上了”。可穆警察在2009年5月19曰通报会上又说:“是陈功陪四位客人喝酒时,自己脱掉衣服的”。为什么他们三人说的各有不同?死者所有的尸检影像资料照片化验结果与死者衣服及随身挂皮包和里面的一切东西与材料至今都未给。在2009年4月24号死者与控告人通电话说:他要在广元买房子叫控告人去广元与他一起生活。死者刚出事的照片与材料至今控告人都没有看到过。
四、事发后,控告人去找该酒吧老板问究竟时,老板居然指使打手们把死者的父亲打的鼻青脸肿,警察来了看到在打人却无一人制止,任打手们肆无忌惮,这说明什么?。
五、陈功生前与控告人多次公开和秘密联系,又在2009年4月24日与控告人互通电话,问他五`一节回不回来,他说到时候再说。控告人号码为0760-23351479,陈功的手机号为18981200677,与他一直保持畅通联系,陈功的舅舅又在重庆开县用15223519558的电话号码给陈功的手机18981200677打电话打通了,而又在事发后(2009年5月2曰)他舅舅又打通了此电话,问是谁,对方告诉说是陈功的同事便挂了。可是在玛丽亚酒吧交付给我们陈功的遗物时,没交这部手机,而是给控告人拿了一个无法使用的烂小灵通来搪塞。根据吴莉萍说事发当晚凌晨1.38分,陈功给她打了一个电话,说要去她家睡觉。为什么公安机关不去查陈功的手机上的相关资料呢?在吴莉萍的手机上应该有来电显示,事发当前20分钟他们通过电话。陈功本生就与所谓的“干妈”住在一起,怎么会事发当晚又打起电话说去她家睡觉?
六、广元市利州公安局嘉陵派出所陈所长对控告人说:“当晚陈功跳河时还有一个目击证人,派出所还作了相关笔录,还摄了像放了两天影”,死者父母想见那个目击者时,陈所长说他们已找不着人,难道派出所在取笔录时没有留下那个目击者的一切相关信息吗?当时我们要看一下录相和笔录时均被拒绝。再说陈功从没告诉过控告人他耍有女朋友,职工也证实了死者没有谈恋爱,他所谓的“干妈”(吴莉萍)也证实了陈功没有谈恋爱,怎么信访答复陈功因恋爱而去自杀呢?(信访定性为因恋爱而自杀)
七、陈功跳河的地方只有2米深,而陈功就有1米7高的个子,且他水性很好,从小就爱下河洗澡,经该酒吧职工证实,他们追陈功到河边时,陈功的两手和头顶在水的外面摇晃求救,一会儿就沉下去了,很显然这一情节不符合真实情况,两米深的水会把一个水性好的人淹死吗?为什么公安机关的人会这么草率的定案呢?旁边一位清洁工也给我们讲了:你不要说广元的公安局,上一月就有一女也从这河里打捞起来的,公安机关当时定性为“自杀”。这真是无肋和悲衷呀!陈功跳水身亡的事不具有真实性。
八、2009年5月2日至5月3日,有人给陈功外爷家打了一个电话(0817-6443133),内容是:陈功的父母回来没有,叫他们来把尸体火化了,陈功的外爷问你是谁,对方说:是广元派出所。死者的亲属立即到派出所询问此事,派出所的同志说无此事,控告人也认为,案件疑点太多,杀人灭囗是事实,他们想尽快火化尸体,毁证灭迹。停尸房的负责人还威胁说:“你们不把尸体马上火化,我们就要把他扔到无名尸房去。2009年5月30号就该给鉴定文书,可控告人在2010年3月9日包括家人没吃没睡还下跪数次索要鉴定文书结果,可广元市公安却说国家没有这个法律文件规定,在控告人的苦求下直到3月17日才要到结果。控告人要求和重新鉴定,可王法医却说三个月后,鉴定东西已扔了,不可能再鉴定,他们窜通造假!
九、2009年4月30日陈功死亡后,该酒吧在5月1日搞装修,因5月1日黄金周,酒吧的生意更红火,怎么会一下搞装修?这个很不合常理。还有酒吧的领班人死了,老板哪还有时间与心情搞装修?玛丽亚酒吧装修后改名为玛丽亚会所,这更加证实酒吧老板在掩盖事实,毁灭证据。
十、冷藏尸体是360元/天,两鼻孔为何会长蛆?火化时强行制止控告人不准在火化现场,且不给发票。
综合所述,说明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局对人命关天的大案如此草率,保护罪犯,草率定性:“陈功为自杀”。控告人对信访答复不服,现特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督促四川省公安厅、广元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察,查明陈功的死因和案件真相,还死者一个公道。人命关天,五年多不给立案,何谈终结?这叫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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