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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截访警察干部 湖南胡秀祥遭起诉

Written on 2014年4月19日星期六 | 19.4.14


[ 时间:2014-04-19 17:38:53 | 作者:来稿 | 来源:六四天网 ]






一: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书所诉材料不实,与事实真相不符。

1、2014.1.8花垣县公安局二十来人分乘三部车在胡秀祥【数十万网民评胡秀祥刺截访警察:菜刀威力太小】家中将其爱人石满妹逮捕,当时公安人员既没有出示逮捕证,也没有出示拘留证件,更没有说明原因,在胡秀祥与其岳父在公安局滞留不走硬讨说法。国保大队长伍昌海请示政法委书记陈忠耀后拿出三份逮捕证复印件给与胡秀祥一份,由于日期有出入,胡秀祥质疑,伍昌海叫其可以到北京去换原件,找石满妹。胡秀祥当时拨打朝阳分局电话,而朝阳分局说没有这回事,朝阳分局叫胡秀祥拿复印件去核实。胡秀祥是得到朝阳分局的许可才去北京的。逮捕证京公朝捕字(2014)000017号日期为2013年12月27日。一星期后,经公朝捕通字(2014)000016号日期为2014年1月9日。

2、2014.1.9是包案领导刘鸿宾給胡秀祥书面解决问题答复的时间,不解决,还是对解决不服,再去上访。然而刘鸿宾再次失信于民,既不解决也不答复,也就是说胡秀祥进京上访是得到刘鸿宾的许可。

二:廖建刚,彭开选等人属截访,拦访。2014.1.11日,上访人员胡秀祥,张正美,石梅花,吴群弟从吉首上车,在吉首站彭开选等截访人员二十来人将上访人员张正美围追堵截,在火车上上窜下跳被拽回花垣后,由于截访人数太少,胡秀祥、吴群弟捡了一块石头,才停止截访行为而跟访。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称12时50分许,花垣县边城镇工作人员廖建刚从张家界火车站上车,与彭开选等人一起在餐车对胡秀祥进行劝阻,要求其下车。胡秀祥不听劝阻并用石头砸打廖建刚。彭开选上前制止时,胡秀祥用随身剪刀将廖建刚、彭开选捅伤。此事实纯属虚构。

廖建刚并非花垣县边城镇工作人员,廖建刚也不是胡秀祥现在户口所在地花垣镇工作人员,更不是胡秀祥现居住地龙潭镇工作人员,而是团结镇工作人员。

廖建刚与胡秀祥并不认识,廖建刚并没有出示证件及说明身份。也没有进行劝说,更没有与彭开选等人协商。胡秀祥以为是黑保安。一过来就武断粗暴对胡秀祥进行强制拉扯,在拉扯过程中,胡秀祥手中的石头被抢走。上访人吴群弟被制服,吴群弟被截访人员将其头发揪住,动弹不得。上访人石梅花也被截访人员拽住拦访。胡秀祥石头被抢走后被拽在地上被群殴,胡秀祥在生命受到严重垂危的时候爆发出人体的本能而自卫。乱捅几下,导致廖建刚,彭开选受伤。应属正当防卫。(视频为证)

总结:

一、胡秀祥进京得到北京朝阳分局同意,前去核实逮捕证的真伪。

二、胡秀祥进京得到花垣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的许可,叫其拿复印件换原件。

三、胡秀祥进京得到花垣县委常委包案领导刘鸿宾的许可进京上访。胡秀祥材料百分百真实有效而非缠访闹访。而是地方政府在根本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不注重历史真实依据。虚构事实。为犯罪份子充当保护伞,导致胡秀祥上访从2009年直到现在,无人受理。

四、缓刑的判决违反法律法规,应视可无效判决。在判决期间胡秀祥还在上访,离开驻地到外地打工。从没有到当地派出所登记报到。按正常程序应将收押。无效的判决却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寻衅滋事罪的定案标准: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务,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次序眼中混乱的

五、由于上访人员胡秀祥,张正美,张秀凤,罗和芝所上诉的问题久拖不决,而当地警方与乡镇干部在其居住地的四周布岗放哨,限其人身自由。在此期间,胡秀祥曾多次半夜悄悄外出打工,以便养家糊口,均被干警及乡县干部抓回,为了生计,以为上访解决问题,胡秀祥决定跑远点去打工,让地方干部干警无法放哨。2012.10.28,胡秀祥,张正美,张秀凤,罗和芝四人半夜出发,去了河北省任丘市吕公堡打工,胡秀祥四人在厂上班七天后的半夜被花垣县公安局强行抓回。在胡秀祥的包中,搜得半块刀片,一个剃须刀盒,一个太阳镜,半截破布。在这种情况下,胡秀祥被判寻衅滋事罪,打工何罪之有?为何判一缓二?

六、胡秀祥的刑事判决书是对上访人员的打击,报复,镇压的证据。而不是胡秀祥犯罪。为养家糊口打工,何罪之有?就像成都林丽父女结婚一样,公开明显不合法。违反法律法规,不存在上诉与不上诉,都应视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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