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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贡中院拒吴昭玉等11访民诉市府案

Written on 2014年5月14日星期三 | 14.5.14


[ 时间:2014-05-14 13:30:43 | 作者:义工蒲飞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四川讯2014-05-14】今天下午,四川省自贡市维权代表吴昭玉【四川自贡访民吴昭玉在押黑监狱16次】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自贡中院拒立吴昭玉等11访民诉市政府案。

来电称,今天上午,吴昭玉等11访民抵达自贡中院,自贡中院告知访民,由于不够立案条件,自贡中院拒绝吴昭玉等人的立案申请。

吴昭玉等人立案诉求如下:

原告吴昭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吴昭玉,因合法维权到省、到北京上访被限制人身自由423天,按法律规定,2013年全国人均工资一个工作日182.35元的3——5倍,按5倍计算。扣押的物品被丢失,造成的各种损失赔偿5000元,另加精神抚慰金十万元,共计:490670.25元。

原告蔡淑芳: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蔡淑芳因合法维权,限制人身自由15天,饿饭,饿水、饿盐等,按法律规定2013年全国人均工资一个工作日182.35元,因我受到超越法律范围的残酷迫害,所以要求超越法律的赔偿,提高40倍计算和各种损失及前期医疗剩余部分和后续治疗费等,另加精神抚慰金15万,共计32万元。

原告曾孝凤: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曾孝凤因合法维权,限制人身自由69天,其中饿饭25天,按法律规定2013年全国人均工资一个工作日182.35元,因我受到超越法律范围的残酷迫害,所以要求超越法律的赔偿,提高40倍计算和后续治疗费等另加精神抚慰金10万元,共计322467元。

原告叶述云: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叶述云,因合法维权,被剥夺人身自由20天,其中饿饭10天,按法律规定2013年全国人均工资一个工作日182.35元,因受到超越法律范围的迫害,所以要求超越法律的赔偿,提高40倍计算和后续治疗费等另加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原告黄书金: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黄书金因合法维权,限制人身自由饿饭8天、按法律规定2013年全国人均工资一个工作日182.35元,因受到超越法律范围的迫害,所以要求超越法律的赔偿,提高40倍计算,另加精神抚慰金10万元,夫妻2人共计340409.5元。

原告缪群芳: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缪群芳因合法维权,限制人身自由饿饭23天,按法律规定2013年全国人均工资一个工作日182.35元,因受到超越法律范围的迫害,所以要求超越法律的赔偿,提高40倍计算,另加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原告陈耀宗: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陈耀宗因合法维权,限制人身自由饿饭4天,按法律规定2013年全国人均工资一个工作日182.35元,因受到超越法律范围的迫害,所以要求超越法律的赔偿,提高40倍计算,另加精神抚慰金10万元。夫妻2人共计396938元。

原告晏永君: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晏永君因合法维权,限制人身自由28天,其中饿饭11天,按法律规定2013年全国人均工资一个工作日182.35元,因受到超越法律范围的迫害,所以要求超越法律的赔偿,提高40倍计算,另加精神抚慰金10万元。共计195733.7元。

原告李金华: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李金华因合法维权,限制人身自由216天,其中饿饭14天,按法律规定2013年全国人均工资一个工作日182.35元,因受到超越法律范围的迫害,所以要求超越法律的赔偿,提高40倍计算,另加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原告李忠: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李忠因合法维权,限制人身自由25天,按法律规定2013年全国人均工资一个工作日182.35元,乘以按法律规定的3——5倍计算,另加精神抚慰金5万元。

原告李碧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李碧光因合法维权,限制人身自由65天,其中饿饭34天,按法律规定2013年全国人均工资一个工作日182.35元,因受到超越法律范围的迫害,所以要求超越法律的赔偿,提高40倍计算,另加精神抚慰金10万元。一家三口共计822579元。

以上十一原告的赔偿共计287879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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