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4-05-16 12:00:09 | 作者:田平 | 来源:六四天网 ]
你们好!我叫田平,因我弟弟田昌文涉嫌受贿一案,实有冤情,万般无奈之下,书写此信,以求给田昌文一个沉冤昭雪的机会!
我弟弟名叫田昌文,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山东省巨野县人,住威海市梦海小区20号楼三楼西户,2013年5月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一、二审已经判决,因我弟弟不服提出申诉,现在案件处于申诉阶段。
一、我弟弟涉嫌受贿的事情发生在菏泽市,按法律规定应当有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管辖,为什么在我们提出异议之后,此案仍然交由巨野县检察院管辖?这明显属于违背法律规定的做法!
二、一审判决以田昌文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及一审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为由来认定事实是错误,一审认定田昌文收受15万元钱,卡属受贿行为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附一审辩护词及判决书各一份)
一审判决在第4页第二自然段到第5页按照起诉书的指控认定田昌文收受钱财15万元,且还以“被告人田昌文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为由是错误的,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田昌文2011年5月和9月接受祝司峰的中国石化加油卡三张三万元和菏泽德乾海鲜巨无霸个人信贷卡三张两万元在2012年1月27日就交到了公司并入帐登记,对此事实不仅有书证帐目记录为证,还有刘冰卷二31页第一次证言和卷二33页第二次证言为证,均证明田昌文是2012年1月27日交到公司的。这种书证和证言的一致性充分印证了田昌文供述的客观性、真实性。刘冰在被非法关押后的第5次供述时又改称交卡的时间是2013年4月,是他和范睿在位于菏泽南华康城的田昌文住处办的交接手续,是故意为田昌文开脱,并且还说碰到了王蒙。对此,刘冰、范睿为什么改变证言没有查清,刘冰、范睿经申请出庭并且通知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也就是改变证言的内在真实原因不清,遭到威胁、引诱的原因不能排除,这是其一;其二,证人王蒙明明检察机关已经调取了证言,王蒙在证言中是怎么证明的,是否碰到刘冰、范睿及上诉人这一细节无法印证?田昌文的辩护人多次申请调取王蒙证言均无果。那么,试想一下办案人员为什么会不随案移交王蒙证言而又加以隐藏呢?(有王蒙的证言为证)事实上,田昌文就是2012年1月27日在公司交给的范睿,刘冰和田昌文及范睿均签字交接,根本就不存在2013年4月份在南华康城上诉人住处交接的事。第三,根据证据规则,书证的证明力最稳定最强,未经当庭质证并认定的证言是无法推翻书证的。刘冰证言的改变依法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在申请并通知的情况下没有到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法庭对其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第四,从情理上讲,这六张卡均是无记名的,假使是田昌文真的是2013年4月上交,并且是给田昌文的贿赂,那么试想一下,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内田昌文为什么分文没有消费?这符合常理吗?这是不记名的消费卡,田昌文直接不承认接受这六张卡不就完了吗?还用得着找刘冰、范睿包庇开脱吗?正是因为不是给田昌文的,不属于田昌文,是给公司的,田昌文才交还给了公司,这不是受贿行为,田昌文及辩护人均在一审庭审时提出了如上的异议,有庭审记录和辩护词为证,怎么能说“上诉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呢?既然有异议且提的非常详细,那么判决书又为什么惜墨如金不予一一回应呢?
2012年3月21日和2012年6月1日,祝司峰打入抱海大酒店的5万元是田昌文调离菏泽公司后让田昌文帮助其招商引资及找项目的费用,与田昌文职务没有任何关联性。
2012年9月19日,祝司峰打入田昌文帐号的5万元是两人共同做海鲜生意的前期资金,两人共同去了太原,去找祝司峰的弟弟祝司国联系生意,生意没有做成还没有进行结算,与田昌文职务也没有任何关联性。(有田平和祝司国的通话记录为证和证人证言各一份)
上述两个5万元,请试想一下,如果是田昌文受贿还用往指定的酒店及帐户上打吗?这样不是限制消费的范围并留下罪证吗?上述两笔在祝司峰证言和田昌文供述明显一对一的情况下,并且祝司峰证言又明显和其本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在祝司峰证言前后多次变化及矛盾的情况下,采信祝司峰证言否认田昌文多次从始至终稳定如一的供述,明显不符合刑事诉讼认定证据的规则和实践,那么一、二审为什么还认定祝司峰证言,认定田昌文有罪呢?因此,在认定田昌文有罪证据明显单一单薄无力的情况下是明显违犯疑罪从无的原则的。对5万元招商引资的费用,一、二审以书记孔庆国、镇长肖志伟均否认此事,请问书记、镇长田昌文从未接触过,他二人不知道不等于祝司峰没有这样的请求,招商引资找项目只有书记、镇长才办吗?祝司峰办不合理吗?对5万元做生意的钱一审以祝司峰否认且田昌文及辩护人未提供其它证据证实为由予以否定,请问:如果是祝司峰仅仅是帮助牵线搭桥用着千里迢迢的一同去太原吗?促使他亲自跑一趟考察的动机只有自身利益这一点可以解释,事实上田昌文和祝司峰确实合伙作生意,是在祝司峰打钱后一同去了太原考察,难道这一同去考察的事实能排除一同做生意的合理性和可能性吗?如果排除不掉,田昌文的辩解不予采信能是合乎刑事审判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吗?
三、一、二审判决定性和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田昌文在受总经理刘冰委托办理车船税的事情上确实没有索要10%回扣的问题,这一点不仅是因为祝司峰证言前后矛盾,更不仅是祝司峰证言与其自身有利害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当祝司峰发现不把10%推到田昌文身上,其已经自己向书记、镇长汇报完并且按50%下帐完成了贪污的行为,10%的财产已经失去了财务监管,就是有可能被认定为贪污,所以,祝改变证言说给了田昌文回扣10%。当然,这一情节一审判决未予认定,对此,田昌文无异议。在这样回扣不存在的事实面前认定田昌文受贿是牵强的。一是,祝司峰没有支付回扣,那么祝司峰给打的钱财十五万元肯定是个人支配的钱,其个人有何特定的请托事项吗?没有,二是,田昌文已于2011年底调往威海公司,已不在菏泽公司工作。祝司峰再打钱给田昌文与田昌文又有何职务上的关联呢?与职务没有任何关系。所以,田昌文一直辩解是招商引资和找项目做生意的钱是客观真实的,因此,一、二审判决在不存在也不能够认定回扣的情况,在祝司峰无任何特定请托事项和与田昌文已经调离菏泽与田昌文无职务关联的情况下认定构成受贿是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
四、一审法院和检察院仗势欺人,公然干扰二审法院的正常审理
在田昌文提出上诉之后,案件已经交菏泽市中院审理,为什么这么长时时间过去了,却一直没有安排开庭的时间,我们家人多次去找均无果。后来经多方打听得知巨野县检察院和巨野县法院竟然公然违背法律规定,干扰法院的独立审判,多次要求菏泽市中院不予开庭审理,要求其维持原判!巨野县法院刑庭庭长姚卫星亲口对我二弟田昌印说:“你田昌文得罪检察院了,制类就是你田昌文,要是王昌文、陈昌文就没事,你看看我咋判!”这竟然是一个国家审判机关的领导说出来的话!这不是明摆着公报私仇吗?这就是我们老百姓经常说的一句话:他们的权利大于法!
我在2014年4月28日收到二审刑事裁定书,竟然公然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在申诉阶段,巨野、菏泽检、法两院相互“协调”最终默契出“铁案”使我弟弟田昌文被以法律的名义冤枉,真正的公正在冷眼旁观中被伤害的流血,我们一定申诉到底!还我弟弟一个公道!还我弟弟一个清白之身!
我的老父亲田中彩是一名离退休老干部,一辈子兢兢业业,一身清白,他从小教育我们姐弟不无论以后做什么工作,都要对得起党的培养,对得起国家和人民!但是因为我弟弟田昌文的冤案,他老人家经受了重大的打击,一病不起,已经与2014年3月16日不幸离世!临走前,他一再叮嘱我,一定要为弟弟讨回公道,沉冤昭雪,否则他在九泉之下也不能瞑目!我85岁的老母亲,整天喊着我弟弟的名字不吃不喝,我们这个家已经支离破碎!再也经不起他们这些有其他意图的人的故意伤害!他们权大于法,我们斗不过他们,但是我们相信总有一个能让我们说理说法的地方!总有领导能为我们伸冤!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们怀着悲痛、急切的心情书写此信,实属无奈之举,希望领导能够查明事实,还我弟弟一个公道!
此致
中央巡视组
田平
二0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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