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4-07-07 23:51:27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来电称:我叫戚文华,苏州人,今年52岁。2003年,我案件中有公安局暂扣款10万元移交至南通崇川区检察院,按程序检察院应该随案移交至法院,由法院作出判决。可检察院从中截留,把暂扣款占为己有,我多次催讨,一直未果。检察院仅口头回答:你有非法所得,暂扣款应该没收。
本人认为:一,法院判决没有认定我有任何非法所得,你检察院怎么能随便就说是非法所得?二,检察院是公诉机构,无处罚权。三,法院已经对我作出了处罚(罚款),一案怎么能有多重处罚?四,检察院即使要处罚,也应该有书面的处罚决定书并出具没收的票据,不能没一点法律依据,说没有就没有了。
这些年我很不幸,因患脑瘤,前后进行四次脑外科手术,终成了残疾人(有国家残疾人证书),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本人又无依无靠,没有工作,仅靠低保金勉强度日,一直是政府指定的救助对象。这些年过去了,如果我能简简单单的生活,我也不会再去想要回这10万元暂扣款,现在,因患大病而使生活陷入困境,所以,请领导能依法给我一个公道,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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