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 :
Home » » 河南李兰芬被殴致死 警方定性“意外事件”

河南李兰芬被殴致死 警方定性“意外事件”

Written on 2014年7月7日星期一 | 7.7.14


[ 时间:2014-07-07 16:14:21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河南讯2014-07-07】今天下午13时,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访民米云保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洛阳警方不立案李兰芬被殴致死案。

来电称:2013年9月28日晚21时30分许,我和爱人李兰芬在散步回家路上,由于毛某踢我们随行的小狗,跟我爱人发生争执,后抡起凳子和椅子,对我爱人身体等处进行了殴打。毛某的丈夫扑上前用胳膊肘猛捣我爱人心口处,直接导致我爱人当场倒地死亡!

我随即报警110说“打死人了!”120到达现场后,发现我爱人已死亡,并告知了后到现场的110民警和我,但是民警并没有及时通知刑侦和法医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和取证!出警民警没有找其他现场旁观者询问,只是片面地听取了三个毛某狗友的伪证,第二天,涧西区长春路公安分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叶安义不顾法医到医院对死者进行尸表检验(面部等处有伤痕)的结果事实,却片面地以“8个人有3个人说是,我就可以为案件定性了”为由,把我爱人被毛某等人所伤害致死一案,定性为“意外事件”并坚持不立案。

期间,洛阳市涧西区长春路公安分局通过网络,对我爱人进行人格侮辱和谩骂,还对我们提供的现场目击证人,进行了精神折磨和心理伤害。对其中一名目击证人大计量抽血,对另一证人进行了踢打和恐吓,使目击证人恐惧作证以达到他们进行封口的目的。

2014年“两会”期间我进京上访后,该分局于相继给我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复议书”和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复核决定书”。内容是:“毛秋红、崔建平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和“毛、崔无犯罪事实发生”及市公安局运用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维持上述原决定。

目前,我正在等待省公安厅二次“尸检”结论(4月22日做的)已两个月了。当前我不知道该如何去做是好?北京也去了几次,上不管下不办,百姓告状受限,不是“越级”就是“非访”,轻者“告诫”重者“拘留”!

Share this article :

发表评论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Copyright(C) (2008-2014)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