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4-09-04 18:18:38 | 作者:何鹏 | 来源:六四天网 ]
被控告人:一、凉山州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周正(主任),住址:北京市鼓楼东大街北罗鼓巷91号。
二、西昌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魏刚(局长)
控告请求:
一、敬请根据《刑法》第238条第一、四款第243条第二、三款,第254条、第397条、第399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确认其违法行为,追究其责任,责令其立即放人!
二、根据《治安处罚法》第117条《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第一款、第33条、第35条之规定责令其赔偿损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控告理由:
一、被控告人滥用职权,捏造事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
二、不服西昌市公安局为了掩盖其罪行,勾结凉山州驻京办事处将何鹏非法绑架回西昌后,以权代法伪造证据诬陷何鹏!将其以西公(太和)行罚决定(2014)4119号违法拘留10日。
控告事实:
2014年8月27日17时,许何鹏在北京市西城区中南海邮局寄信出来被送到马家楼接济中心,并不是违法人住地。当晚11时许就被凉山州驻京办两人(其中一人是喜德县公安局蒋世元)雇四名黑保安开车(车号:京Q95A29)强行绑架,29日8时许摆到西昌市三丫口(高速公路出口处),直接将何鹏交给西昌市公安局太和派出所邓平、沙峰……等四人后开车就跑!
邓平四人将何鹏押到西昌市康复中心(戒毒所)伙同周彦刚等五人伪造好自编自答的询问记录后不顾其辩解!于当日12时许将其强行押至西昌市行政拘留所2014年8月第二次(拓荒)违法拘留10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第一项:“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和《行政处罚法》第20条第一项:“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之规定,何鹏并未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西昌市公安局为了打击报复,屡犯不改地超越职权枉法以西公(太和)行罚决定(2014)4119号拘留何鹏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条和《行政处罚法》第24条之规定。
控告人:何鹏
201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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