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4-09-03 19:30:40 | 作者:高雪珍 | 来源:六四天网 ]
关于受害人高雪珍老人房屋及附属建筑被暴力摧毁一案
我老伴建国前就已经参加了工作,为国家辛辛苦苦服务了一辈子,2008年5月份去世,临走的时候只给我留下了一套房子供我养老,我已经在这里生活快50年了,所以这套房子对我来说有非常特殊的感情,但是就是这套房子却被强盗趁我不在家的时候非法暴力摧毁了。
事实经过是这样的: 我家住在乌兰浩特市爱国街155 组(乌市爱国派出所道北),家中有砖混结构平房面积150多平,房子后附属一30多平耳房。另前院临街有砖混结构车库4个(分12个车位)车库共计面积260多平,建于10年前,这10年间政府部门从未下达过各种违建,停建,拆除通知。这些车库我一直用于出租来维持生计。整个院落所有建筑物均有土地使用证。2012年乌兰浩特市兆兴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在此地段进行商品房开发,当时开发的一期工程施工近两年之久,开发商未与我们有任何联系,我们也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二期工程也于2013年下半年启动施工,距今也有一年之久。全部工程在施工的近三年之内,我们一直在等待开发商与我协商补偿事宜,但近半年来开发商才用电话与我们取得联系,态度傲慢,无诚意商谈,,所以我们与开发商并未形成任何协议。且三年来我们也从未收到任何来自政府和土地征收局的任何通知和裁决。
2014年7月3日深夜约23时左右噩梦发生了,开发商趁我走亲戚时,将我家所有房屋、车库用铲车推倒,同时室内大量生活用品及个人私有财产全部被掩埋在废墟之中,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次日上午九点半左右,我家人接到开发商工作人员18504827456号码打来的电话,电话里一个男的说:“昨天晚上我们平整土地把你家房子推了”。当我们赶到现场时看到数以百计的群众在围观,还有的群众在捡拾废墟中的物品。我们立即找到了开发商售楼处,我的家人表明是被推房子的房主之后,兆兴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姚奇当场回应:“奥,通知你一声,昨天晚上把你家房子推了”,当时在场的包括我女儿和外孙女以及包括姚奇在内的售楼处的四名员工。随后我们家人及时到爱国派出所进行报警,并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刑警三中队石警官接到报案后带领两个警察和我的家人到售楼处找到姚奇本人并进行了询问,当时姚奇看到警察来了之后说:“也不是我让推的,是开发商让我推的,等我一下我给开发商打个电话。”当时石警官制止了姚奇并要求回公安局再打,这时候姚奇看着石警官说: “我认识你”,石警官当时没有说话并把姚奇等三个工作人员带回刑警队,带回刑警队时石警官与两名警员一起乘坐由姚奇驾驶的车辆。我的家人也跟随一起回到了市公安局。事后我们家人得知姚奇被放回后询问刑警具体情况,石警官竟然不承认当时听到姚奇承认毁房的事实,也没有说明为何放回姚奇。这让我们非常震惊,我们家人对石警官表示我们相信人民警察才来报案,当时石警官只冷冷回应一句:“我可不相信你”。
当日下午刑警大队又将直接参与毁房的铲车司机及现场员工共两人进行了拘留,对主要毁房负责人姚奇及毁房事件主使人开发商韩满仓、刘军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至今逍遥法外。毁房事件已经传的沸沸扬扬,老百姓大都知道开发商雇人替罪,影响极其恶劣。我们家人身心和生活已受到了严重影响。直至今日,我们数次找到公安局刑警队询问,公安局处处维护开发商,始终没有给予任何明确回复。
乌兰浩特市兆兴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与我协商,无任何法律手续,公然将我房子摧毁,无视国家法律和公民合法财产安全,嚣张跋扈,已经形成了黑恶势力行为。此案是带有非法暴力行为的毁损公民合法财产的重大犯罪恶性,我们家人通过咨询律师知道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损坏财物罪】和《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共同犯罪、[主犯]的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开发商竟然无视法律,故意毁灭公民财产,致使我这个八旬有病老人无家可归,天理难容。
陈述人:高雪珍 联系人:刘秀玲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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