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汉艳姐妹 | 来源:六四天网
控告书
控告人:金汉艳,女,39岁,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土门镇六官坪村十组 联系电话:15872704018
控告人:金汉琴,女,37岁,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土门镇六官坪村十组 联系电话:15872704018
被控告人:十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彭承志 主任委员 联系电话:13707286666
事实与理由
本人不服十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十劳决字[2005]第0003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一、十劳决字[2005]第0003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将患有“精神病”的金汉艳、金汉琴送进劳教所行为违法,应依法追究十堰市劳教委合议组审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请求省委、省政府依法责成十堰市劳教委对金汉艳、金汉琴“精神病”按法律程序进行司法鉴定,提供科学、合法的鉴定证书。
二、十劳决字[2005]第0003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中称:“金汉艳、金汉琴致董远英和民警贺隶平轻微伤的法医鉴定……。”按法律规定应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对金汉艳、金汉琴的犯罪事实依法判决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此十堰市劳教委的劳教决定行为违法。
三、由于十堰市劳教委十劳决字[2005]第0003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对患“精神病”的金汉艳、金汉琴的关押行为导致“二人病情恶化。”在我们没有任何精神异常的情况下,2009年9月18日下午5点左右郧西县公安局将金汉艳、金汉琴从北京寿宝庄租住房内控制,用手铐押送至十堰市政府驻京办事处。第二天,从十堰市驻京办押送至郧西县公安局。2009年9月22日,金汉艳、金汉琴被郧西县土门镇党委书记余建军、副书记陈明山强行关进精神病院。由于精神病院用错药方,将金汉琴治疗成内分泌失调,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导致终身残疾,至今没为金汉艳、金汉琴提供合法的“精神病”鉴定书。请求国务院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尽快提供合法鉴定证书,为金汉艳、金汉琴摘除精神病帽子,恢复名誉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控告人:金汉艳 金汉琴
201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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