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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清秀就非警务活动控告温江警方

Written on 2012年3月18日星期日 | 18.3.12



[ 时间:2012-03-18 18:46:25 | 作者:易清秀 | 来源:六四天网 ]
控  告  书

控告:易清秀,女,汉族,1976年7月5日出生,户籍:温江区柳城镇新华社区五组

被    告:温江区公安分局

法人代表:吴影梦(局长)

事    由:非法参与非警务活动,阻截拦访,非法拘留一案

要    求:

一、讨还公道,清除影响,公开检讨。
       
二、赔偿一切经济、误工精神名誉损失费。
       
三、赔偿非法有意毁坏财产经营严重的损失费。
       
四、追究相关人员直接领导人员的法律和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由于二次恶性强推毁植物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发生,连续报警30多分钟才到,二次恶性案件的再度发生,温江区公安局的直管范围,该案不登记、不立案、不查处,严重失职的渎职侵权行为,而引起上访。正因为事发后问题不能达到解决,连续三次激起报复打击,于2012年3月3日再次上于2012年3月6日10时由四川省驻京办送访返回成都地界交地方政府接回,然而温江区公安局接到金马派出所扣压关押,强迫其夫杨成签字协商放人,并诱其母签字的卑鄙手段,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自身的合法权益,拒绝签字,2012年3月7日放回【人权日 成都暴力强拆打伤村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等规定违法。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信访”是根据宪法四十一条规定:赋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的保护。

《信访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被告均已触犯,严重地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追究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2006年3月5日发布的国家信访局明确规定,各地一律不得派人在到在到各级信访接待场所拦截正常上访群众,更不能以强制手段妨碍群众行驶正当信访权利,对违反以上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做到发现一起,通报一起、追究一起。

尊重群众信访权利,保障民意顺畅上达,才能体现和谐社会,党的“宗旨”誓言。

2007年3月6日新华网7时58分发布全国各地畅通信访渠道出实召见成效,尊重群众信访权利,保障民意上述。

2008年7月24日发布的《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社会保障部、国部信访局就颁布实施》,概括归纳16种工作中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违纪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量纪标准,增强了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中央、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有关司法机关十分注重“信访”问题,连续发布规范性的文件如“通知”、“意见”、“命令”等三令五申强调指出:严禁公安干警参与非警务活动,尊重群众信访权利,保障民意畅通,温家宝总理亲自接见上访群众,充分证明体现了党和国家如此地亲切热情关怀人民群众的切身问题,标志党和国家的光辉形象,然而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腐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抗法抗令,十分危急、百姓遭殃。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非法参与非警务活动,严重失职,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访权利,和生产经营权利,故意毁坏私有财产罪,故意人身伤害罪,报复打击罪,触犯《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为维护党纪和国法的尊严、自身的合法权益,控告于
           
致敬

控告人:易清秀
201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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