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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村民联名投诉羊马镇政府违规强征强拆

Written on 2012年3月18日星期日 | 18.3.12


作者:晏永红等 | 来源:六四天网

联名投诉书

投 诉 人:崇州市羊马镇凌翔二组

群众代表:晏永红、邓玉芳、何小平、何霞、吴莲英

被投诉人:羊马镇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金洪兵,镇长

投诉事由:违法违规以租代征、强制征地、拆迁一案。

要    求:

一、依法归还基本农田,恢复农业生产的水源灌溉,确保粮食安全;

二、补偿四年来违法占地断绝生活来源的生活费;

三、赔偿因违法征地而造成损失的损失费;

四、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经济损失费,并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我组位于都江堰自流灌溉的农业发展区域的一级基本农田,于2007年5月5日羊马镇政府非法强制以租代征的无效协议欺骗拆迁,将成熟物强行推毁(现场图片为证),闲置荒芜,借此而开发性的征用,破坏基本农田及我国的基本国策,同时又破坏粮食安全的社会保障,断绝农民生存条件和生活来源,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稳定,奔向小康水平纯属于虚言谎话。由于地方政府与不法商勾结,与中央对抗而行,上骗中央、下压百姓,大搞地方霸权主义,为了生存于2007年12月27日赴京上访,有告知单为证。

墨汁未干,又添一笔。承包地推毁后断绝水源四年而荒芜,依法收回,只能种玉米。于2011年10月17日已成熟的玉米又遭推毁,再加上在承包地上砌围墙而阻碍农作物生长产值,傍晚刘永全、刘术全上门闹事,报复打击,将邓玉芳打成轻伤,报警不到,有证可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三十九条等规定: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区分界定,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的保护及其居住的合法权利是不得任意侵犯。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承包期内,不得任意调整和收回。

《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私有财产权、宅基地的特殊使用权的合法性、特殊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

《土地管理法》第三条:保护耕地面积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明确规定:全国确保十八亿亩耕地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图。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占用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改变土地用途,依法办理转变用途的手续也由国务院批准。又规定,非基本农田基本农田基本建设耕地面积和非耕地面积的法定界线。七十条、七十六条又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批文,无权批准,超越权限批准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其批准文件无效,并承担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第十条的“三个禁止”,一个“擅自”;第十一条的两个“擅自”,一个“必须”;第十四条,征地的程序和报批的必备材料。

《宪法》第五条(三)、(五)项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央三令五申严禁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特别是国办发[2010]15号文件和[2011]3月中央各部委发的《通知》、《意见》等文件,禁止强制拆迁。然而羊马镇政府无法无天,把自己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敢于顶风作案,负隅顽抗,以权代法,大搞地方霸权主义,无视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上抗中央,下压百姓,将法西斯的独裁专政代替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法律国家,背叛党的宗旨和誓言,完全丧失党的立场观点,破坏党群关系,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破坏和谐而稳定的社会,断绝其生存条件和生活来源。事实证明,地方政府完全失掉了人民政府的光辉形象,已形成敌对势力的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

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四川五维权代表北京投诉土地案 遭警方关押】。由于官商勾结,以盈利为目的,把土地作为他们的生财之道,不顾国家人民的生死存亡,把农民推向水深火热之中,为了生存,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自身的合法权益,投诉于此。

致敬
投诉人:晏永红、邓玉芳、何小平、何霞、吴莲英

201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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