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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川煤11处120名五七工就养老金联名呼吁

Written on 2012年6月4日星期一 | 4.6.12


作者:重庆川煤11处五七工 | 来源:六四天网

关于《已享受养老待遇的“五七工”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诉求

我们是2009年初按渝府发〔2008〕25号文规定的范围和对象资格确定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核与审批,张榜公示,一次性缴纳完清统筹基金后,办理了养老保险。但参保人员的工龄未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故提出如下诉求:

继参保后,我们曾多次派代表到市相关部门反映,要求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企业退休职工待遇,至今未有结果,现诉求如下:

1、依据渝办发〔2011〕272号文规定,已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范围;川委发〔1979〕85号文《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与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精神。

2、依据2002年9月25日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答复“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中规定:“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据此,“五七工”的工龄,应该按此规定确定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3、当年响应毛主席的号召知青下乡,其下乡期间算国家规定的工龄;而我们“五七工”响应毛主席走“五七”道路的号召,在集体企业里工作,其工作期间不算国家规定的工龄。都是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却是两种不同的对待。这哪里还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公正。我们认为“五七工”的工龄应算为国家规定的工龄才合理、合法。

4、綦劳〔2000〕48号文,綦江县劳动局《关于松藻煤矿新兴工厂蒲义怀等部分职工反映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答复》,批复是:“松藻煤矿‘五七’工厂于1985年更名为‘松藻煤矿新兴工厂’。反映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经我局会同重庆市社保局綦江分局多次调查,并请示重庆市劳动局同意,补投了这部分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了企业退休职工待遇。

5、重庆川煤11处“五七工”与同一系统的松藻煤矿新兴工厂职工性质一样,政策一样。我们诉求:要求解决“五七工”按工龄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松藻煤矿新兴工厂蒲义怀等部分职工那样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企业退休职工待遇。

我们诚恳盼望上级及时解决。
川煤11处“五七工”
201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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