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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张胜利投诉省高院枉法裁判

Written on 2013年6月7日星期五 | 7.6.13


[ 时间:2013-06-07 20:51:11 | 作者:张胜利 | 来源:六四天网 ]

尊敬的领导:

本人张胜利在与青岛青汽实业有限公司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中,遭受到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不公正的、枉法裁判,合法权益受到极其恶劣的严重损害,特此向领导反映相关情况,恳请领导能够为民做主,纠正山东省高院的错误,还我一个公正。

事实经过:

2002年我从宫兆宾(本案证人)手中买来一个生产胶管的车间,但我没有自己成立工厂,而是租用青岛世达机械有限公司的厂房并挂靠在世达公司名下对外经营。当时我的主要业务是为青岛青汽实业有限公司供应胶管。2004年为了扩大产能,我又购买了冷喂料挤出机、牵引机等新设备。但在2004年7月15日我因其他案件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在被羁押期间为了不影响给青汽公司的供货,在青汽公司的要求下我就委托青汽公司代管我胶管车间的生产经营。2005年2月2日我被解除了强制措施,这时青汽公司提出要购买我的设备,并在2005年3月30日将全部设备拉走,当时青汽公司向我出具了他们拉走设备的清单收条。

但在他们拉走全部设备后却一直不给我设备款,每次我去要,他们都一再推托。迫于无奈,在2007年3月20日我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他们还款。该案由李沧法院的李霞法官主审,第一次开庭时是我张胜利与青汽公司对簿公堂,青汽公司起初不承认拿了我的设备,但后来在我提交了他们签字的设备清单收条后,他们无以对答,但他们为逃避债务就串通李沧法院,在庭审后让李沧法院追加一个戴永庆来做本案的原告,说戴永庆是我的合伙人。但事实上,戴永庆只是我手下的一个业务员,在我被羁押期间,他和青汽公司的人来往非常密切,而且当时戴永庆还和青汽公司的人一起私自拿走了我的货款。因此我向法官说戴永庆不是我的合伙人,这些设备是我个人购买的,与戴永庆无关。但不知为什么,李沧法院还是依职权追加戴永庆为原告,而且最终判决戴永庆是我的合伙人。

我不服李沧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4月14日青岛中院作出判决,纠正了李沧法院的错误,认定戴永庆不是我的合伙人,并判令青汽公司向我还款。

二审判决生效后,我申请李沧法院强制执行,但在李沧法院把全部案款都划到他们法院后,就是不给我发还,我多次去要,他们就是不发,执行法官说青汽公司是李沧区的大企业,法院领导不让我领案款。

后来就是戴永庆向山东省高院申诉,山东省高院就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李沧法院重审。

2009年李沧法院重一审时,我们指出戴永庆不是我的合伙人,而且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李沧法院依职权追加原告所主张的是合伙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不是同一案由。对此重一审法官毛国宏法官也觉得不当,就开始劝我给戴永庆些钱和解,我不同意。毛法官又让我另外起诉戴永庆打合伙纠纷,我也不同意,因为戴永庆本来就不是我的合伙人,而且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他认为有合伙关系,那应该他起诉才对。后来毛法官说戴永庆也不另案起诉合伙关系。再后来,重一审以合伙纠纷没解决就不能处理买卖纠纷为由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也驳回了戴永庆的请求。

我不服重一审判决,又上诉到青岛中院,2010年7月9日作出重二审判决,再次纠正了李沧法院的错误,并判令青汽公司向我还款。

重二审判决后,我又向李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李沧法院还是把全部案款都划到他们法院后,就是不给我发还,我多次去要,他们就是不发。一直拖了一年之后的2011年7月,说是戴永庆和青汽公司向山东省高院申诉,山东省高院提审。

山东省高院第二次提审后再次枉法判决,撤销了重二审判决,维持重一审判决。我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院经审查后发现我确有冤情,在2012年12月31日裁定让山东省高院再审我的案子。

但在山东省高院第三次再审中,他们还是枉法裁判。主审我案子的法官是姚锋法官,在开庭时对我态度恶劣,明显偏袒对方。我在庭审中的话不给我记入笔录。尤其是他们出的判决,无视法律规定,我提交的大量证据都避而不提,尤其是我的案子发回重审,是对案件审理程序的重新进行,没有重新立案,也没有重新缴纳诉讼费。而山东省高院居然说重审后就是一个新的案子,我和戴永庆是同一天起诉。这显然是山东省高院在刻意掩盖李沧法院当年违法追加戴永庆为原告的错误。

恳请各位领导

本案就这么一个简单的设备买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从2007年3月至今已经6年了,李沧法院和山东省高院屡屡的枉法判决,使我的设备被人拉走,钱还要不回来。如今我已身心疲惫了,难道在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里,老百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这么难吗?恳请领导在百忙之中能够抽空过问此案,还我一个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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