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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崇州女警官毒打村民致重伤

Written on 2013年6月4日星期二 | 4.6.13


[ 时间:2013-06-04 20:23:10 | 作者:姚正兵 | 来源:六四天网 ]

控 告 书

控告人:姚正兵,女,汉族,1956年11月    日出生,户籍:四川省崇州市街子镇余庆村八组(农民),电话:13008178660

被控告人:崇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文良局长

控告事由:非法拘留绑架一案

要    求:

一、追究形式责任,执法犯法,罪加一等,从严重处理;

二、赔偿前造成的经济、误工损失费;

三、讨还公道、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于2013年5月19日,因其子张桃糖被流弹击伤致残遗留问题未能解决,(双老赡养问题)故赴京上访,支使黑保安沿途毒打信访者的人身伤害,归回被街子镇派出所女警官警号074214非法毒打重伤,送进拘留所如土匪一般,关于至2013年5月28日放回共计10日。

本案无凭无据,无理由的关押,纯属绑架行为的绑架黑关,本案由因上访引起的,根据信访条例一、二、三条和四十六条规定,认定打击报复案“党纪”“政纪”明确规定:公安干警参与非警务活动:“双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四十一条规定,已构成了失职渎职侵权行为,受理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具上所述,控告人认为:

本案事实清楚,公安机关非法参与非警务活动,实施绑架黑关,打击报复行为已构成了失职渎职侵权罪,既破坏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又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执法犯法,纯之以法。

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绝对权威控告于此,敬请按人民检察信访条例十三条六款和公安信访条例第十四条六款规定: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

此致

控告人:姚正兵

二O一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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