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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市龚秀凤遭故意伤害案未获处理

Written on 2013年10月7日星期一 | 7.10.13


[ 时间:2013-10-07 15:28:13 | 作者:龚秀凤 | 来源:六四天网 ]

2001年6月15日中午13时许,龚秀风(凤)被新姚(私有)客运公司邹小平、艾二腊、艾方芽等共九名老板在渝水区罗坊镇村头村故意开车转两个弯,撞伤离公路外拾捌米许处【小卖部】的龚秀风致脑骨折、内血管破裂、积血意识障碍、脑震荡、多肋骨折、肾不适等伤病后,将其抬到公路中间开车逃跑,立即被外地数十名群众抢救。之后由公安压到新姚客运公司老板艾二腊、邹小平亲戚市人民医院黄波(男)主治,毁灭首次证据、作伪证、残害治疗、每天只用30多元药品治疗。后被当班医师发现生命危险每天改用140多元药品【其间黄波乘机敲诈、勒索钱财二次、才坚持用当班医师每天改用的140多元药品】治疗才脱离危险。

上述是事实经过。

下列事实、证据证明认定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是这样对待龚秀风的:

治疗脱离危险后,于是黄波在2001年8月21日与公安胡小荣赶出院,同年10月一11月再治疗又被公安非法剥夺,身高体重下降,使女友在同年8月离开跑了,早已造成倾家荡产,伤后终身静养服药,无法从事电子计算机硬软件维修工作。

在2001年12月28日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水西派出所与龚秀凤及新姚客运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第(1)项是住院治疗、误工补贴费认定;第(2)项是补贴费1.8万元新姚公司一次性付给龚秀凤;第(3)项约定龚秀凤的违约协议的法律后果;第(4)项约定付1.8万元的时间到派岀所、此款由龚秀凤领取;第(5)项是协议达成即日生效;最后一项是协议书中责任划分、约定派出所及新姚客运公司违约协议的法律责任规定【该协议详情附在后面介绍】。达成协议生效后,派出所所长何向东与该公司老板艾二腊等人员于2002年元月9日一2月6日敲诈、勒索协议中住院治疗、误工补贴费1.8万元。后又被派岀所贪污协议书中约定给龚秀凤的九辆客车。这些事实多次反映到当时市政法委书记丛文景,更是雪上加霜地惨残害本人,数次派政府、公安人员到其家中非法关押龚秀风狱中及敬老院多次进行殴打、不许治疗。一名证人被地方政府派社会流氓卧底谋杀(证据暂保密),多次威胁其他证人,跟踪本人。2011年7月18日16时许派出所在其关押期、到其家中非法抄家劫走现金8仟余元、金银手饰价3仟余元等物品。八十多岁母亲受株连。特别是丛文景下令要水西镇政府人员晚上多次到其家中抓本人关押,不给关押证书。

面证据证明新姚公司及何向东敲诈、勒索1.8万元事实:

第1号证据:水西镇合湖村委陂下村村民龚高贤、龚祥凤、龚交华在2002年元月9日同龚秀风到水西派出所领取新姚公司补贴1.8万元时,该公司老板艾二腊与派岀所要敲诈其中捌仟元,结果当天没有领到壹分钱。第 2号证据:水西镇合湖村委陂下村村民龚先风2002年2月9日证明,2002年2月6日在水西镇赶集路上,同龚秀凤到派岀所领取1.8万元款时,所长何向东及新姚公司老板要克扣其中伍仟多元,结果当天未给龚秀凤一分钱。【详细这两份证据附在后面介绍】因敲诈、勒索1.8万元致使龚秀凤的伤病无法得到及时再治疗、延误治疗时间,加上是赶岀医院、又二次剥夺治疗权的,使再治疗的损失巨大,造成身体损害是不能用钱财代替的!

根据上述两份证据中4位证人证言认定:因新姚公司与何向东在2002年2月6日敲诈、勒索1.8万元违法违约、致使协议书中约定的最后一项,新姚公司车辆及1.8万元到2002年元月11日属龚秀风的合法财产权,【注:龚秀风没有违约协议书中约定的第(3)项】这是协议书生效认定无法改变的事实。

政法系统包庇、保护罪犯证据:

敲诈、勒索、贪污上述财产后,龚秀风在2007年4月26日向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2份【包括黄波医师的犯罪】,多次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政法委反映,至今未开庭审理此案。这份盖有该院立案厅公章诉讼材料收据附在后面。

下列证据证明1.8万元及九辆客车属于龚秀风的合法财产、被派岀所贪污了:

根据2001年12月28日渝水分局水西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协议书,证明新姚公司犯罪事实;协议书并约定该公司及派出所违约法律责任:协议书中第(4)项约定,壹万捌仟元在2002年元月10日之前付到派出所,此款由龚秀凤领取。最后一项是协议书中责任划分约定:在2002年元月10日前未付壹万捌仟元现金到派岀所、派出所责令新姚公司将车辆开到龚秀凤家【因协议书中约定了这一财产,使龚秀凤与其证人龚交华、龚祥凤才签字】。详见这份生效的法律文书协议书介绍、附在后面。

根据2001年12月28日水西派出所协议书中责任划分文字内容、与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证明新姚客运公司在2002年元月11日后拥有九辆(含赣k70769)客车衔接、锁链构成有效证据链,由此证明九辆客车及1.8万元与上述证据认定在2002年元月11日后属于龚秀凤的合法财产,这是证据认定协议书中约定无法改变的事实。

根据江西省公安厅2003年3月26日访046号转给渝水公安分局证明;根据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07)渝行立终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余行立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均认定【没有把上述4位证人证言的二份敲诈、勒索证明写入行政裁定书中、掩盖了罪犯敲诈、勒索违法犯罪事实】水西派岀所没有实际履行协议书中责任划分的行政责任;即没有在2002年元月11日始责令新姚客运公司将车辆开到龚秀风家,终止行政、民事关系。由此证明水西派岀所贪污了1.8万元及九辆客车至今没有返还给龚秀风的事实。被举报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5)项、第66条,《民法通则》第72条、第85条,《刑法》第399条的规定。

下列证据,认定被举报人对抗党中央,违反党纪国法,保护、包庇、纵容罪犯:

根据省公安厅、公安部部信复0111896号,[2006]100641号、国务院法制办2011年9月22日已来信批文,龚秀风多次请求被举报人处理,不但未解决,反而多次侵害本人。根据上述证据认定:新余市公安局、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市委、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不能代表党中央人民政府为地方人民依法行政、执政,而是包庇、保护、纵容贪污罪犯,造假帐报党中央人民政府,使本案至今未解决。由此认定被举报人触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4条第(四)项,第128条第(三)项,第131条第(五)项及上述法律规定,请党中央人民政府立即下令必须要开除被举报人的党籍。为此,龚秀凤请求党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立即监督办理本案,全部质证解决,维护党纪国法尊严!保护龚秀凤的上述合法权利、合法财产早日解决执行到位,使社会安定、稳定,使祖国文明进步发展、国家富强!

举报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水西镇合湖村委陂下村95号龚秀风(凤),身份证号:360502195904145638。

被举报人:新余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现任市长丛文景,男(前任市政法委书记)。

附:水西派岀所2001年12月28日治安纠纷调解协议书、四位证人证言、省公安厅(新余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证明)、公安部来信、二份行政裁定书、国务院法制办来信等附在后面。

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上述法律内容省略、请另参阅

本案至今未解决

举报人:龚秀风
201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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