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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千余农艺师遭违法清退

Written on 2012年3月4日星期日 | 4.3.12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天网重庆讯2012-03-04】今天上午,重庆遭清退的农艺师敬洪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重庆上千农艺师被违法清退至今未落实政策。

据悉,自95年5月1日起《劳动法》生效,第二条说得很清楚的,事业单位适用劳动法。但自2000年以来,原重庆各区县临时人员清退小组违背劳动法,将数千农艺师按“临时人员”身份强行赶出农技体系队伍,严重违反省、市、中央相关文件与国家法律,致使其陷入窘境。

2005年,重庆当局曾经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渝办发[2005]86号】文件处理了大部分农艺师遭违法清退问题。但尚有上千农艺师的问题未得到解决。

目前,重庆各区县遭违法清退的农艺师希望重庆当局依据《劳动法》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将继续关注重庆上千农艺师依法维权案件的最新进展。


附:敬洪投诉书

请求纠正原新华镇违法清退市财政拨款招聘农技员的行为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我名:敬洪,汉族,男,出生于1959年10月,助理农艺师,西南农学院大专专科毕业,原新华镇农技站市财政拨款招聘农技员,住址:潼南县新华镇文化街109号。2000年8月,原新华镇临时人员清退小组违背潼委(2000)60号、潼委办(2000)116号文件精神,将我按“临时人员”身份强行赶出农技体系队伍,严重的违反省、市、中央相关文件与国家法律。害得我无地无业,无家可归,负债累累。请求领导按以下依据换位思考,理解我12年来上访心情。特再次诉求与您,请求开恩,谢谢!

一、我不属未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人员”

1、潼农(1988)字第016号文件载明我【根据重庆市委(1986)12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由县招聘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录用】,此文件载明我的工资属市财政拨款。由常务副县长肖清和亲自挂帅监考,有潼人农发(1999)第24号工资文件作证。2000年后,管理更加完善,各部门现在所用的临时人员经过了县政府的招聘领导小组组织考试考核吗?有县人事局的工资文件吗?

2、我是根据川委发(1992)18号、川府发(1992)122号文件定编定员择优选留的。

3、潼委办发(1994)41号文件载明我是“1988年3月根据重庆市委(1986年)12号文件精神,由县人事局、财政局等单位组招聘领导小组统一考试考核聘任”的。特别载明人头经费1500元,当时一般干部年工资高于1500元吗?请提供依据佐证。

4、劳办发(1996)238号文件已肯定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我并无劳动合同与保险。

二、我不是非在编人员

1、潼委办发(1994)41号文件载明:到目前为止,全县乡镇农技站在岗实有人员只有101人,比一九八八年少118名,比县人事局对乡镇农技站人员定编378人减少277人。乡镇农技人员违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进行处理。谁能提供这101人的花名册不是被清退的人员?

2、潼编发(1996)27号文件再次将我们定编。永农计财(1997)4号文件载明:中央相关人员在重庆永川市临江镇检查验收重庆市农技体系“三定”合格。谁能出示上报“三定”验收花名册不是被清退的人员?

3、事登字SA200161编制证书于1998年4月由县编办发出,足以断定农技人员已定编,请问:2000年前谁能出示县编委发给的有自己姓名的编制证书?

三、我是科技农转非专业技术人员

1、重农牧渔人发(1997)7号文件规定农转非范围:核定了编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1991年在册,现在在岗的优秀管理技术干部。县相关单位98年12月安排我办理科技农转非。

四、我不是清退对象,强行清退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1、国办发(1999)79号第二条与渝府[1998]168号第二条有规定。

3、渝府发〔1999〕68号文件第三章第十条有明确规定。我只有省人事厅、市政府授予专业技术称号证书,无其它处分。

4、中发[2000]3号第四条与第八条规定:要在继续做好定性、定编、定员工作的基础上,抓紧清理乡镇超编人员。

5、渝府发[2000]81号第三条规定:当前“三定”工作的重点是完善“定编”,落实“定员”。 “定员”具体办法按渝人发[2000]121号执行。如果是临时人员,有谁能说出不执行这两个文件的理由?

6、《劳动法》第二条与第二十条、劳部发(1995)309号第一条第3、5款有规定。潼人农发(1999)第24号文件载明我工龄24年。

7、《农业法》第五十二条与《农技推广法》第二十四条有规定。全县一次性清退退几百名农技人员,是充实与加强、保持农技人员的稳定吗?请问:他们与这三大法律反其道而行之不是违法难道是我上访违法?

五、我现仍属在册在岗人员

1、根据潼委(2000)60号文件第三条第2款、第四条第2款第一小点之规定,在三权下放后清退时农机出具了潼机水发(2000)74号,蚕桑出具了潼蚕发(2000)20号清退文件,但时至今日就没有农业局出具清退姓名是我的文件,2000年8月他们错误运用潼委(2000)60号文件将我强行赶出农技队伍,请问:不是他们的错难道还是我的错?

2、由于违背潼委(2000)60号、潼委办(2000)116号文件精神,我坚持不领清退费,镇领导以不领清退费为由,将我所垫支的相关业务发票与替村委会代交的双提款拖至今日还未处理结束,有原始票据佐证。在未领清退费、未完善相关手续之前强行将我赶出农技队伍,足以证明我现仍属在册在岗人员。

六、我的请求

去年下年市委信访工作会中,张轩副书记已明确表态:信访工作必须“一人一事,一案一策”的落到实处。违法清退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切,我至今也未领清退费而在册在岗,只是强行不要我上班,无理由不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1991)2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不属下放对象将其下放,要分情况合理予以收回或退职退休办理。

1、按按渝人发(2000)148号文件规定:“按月发给退休工资。”

2、补发被违法清退时至今的工资。

3、补偿这十二年上访给我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我信访提出的事项不客观真实,请按《信访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办理听证辩论,出具相关书面结论给我。

5、按《信访条例》听证感到困难,请县委县政府领导设法创造条件,让我的特案进入法律程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实行“举证与反举证”的办案方法让证据说话,将我十二年的信访遗留问题解决在县级。

新一届领导对我的信访不落实,也不办理听证或设法走法律程序,若继续坚持踢皮球,只在媒体上关心民生,也只能说明是不务实的空大吹,是玩弄手中的权术逼我越级上访。

请求人:敬洪
201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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