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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拆迁补偿新规》能执行吗?

Written on 2012年5月24日星期四 | 24.5.12


作者:卓道明 | 来源:六四天网

最新的《拆迁补偿若干问题规定》能权威性的执行吗?
——但愿中央文件不再是一纸空文

今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出台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这份规定是在全国拆迁领域锈迹斑斑、司法腐败的情况下姗姗而来的。尽管这部《规定》颇有“三公”及维护被拆迁人权益味道,但多少还是有点老调重弹、说说而已的芬味。因为多少年来地方法院对中央的政令法规都是过云遮日、阴阳博弈的,有多少被拆迁户在被侵权中叫天无应、呼地无门。这难道不是当今中国式的拆迁至贫、权术至富、腐败至尚的真实写照吗?

本人是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村的“三农”村民,被强拆前有合法产权证的房屋面积计有229.23m2之多,全部是临街水泥结构的酒楼店面。

2006年1月间,开发商勾结地方政府和地方法院中的腐败官员,将10年前过期、异地、无效的政府批文,瞒天过海地作为该年拆迁依据,在全盘否认并扼杀国务院46号文件和四部委联合通知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强行拆除。这难道不是违反《规定》中:“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规定吗?(有该批文为证)

房屋强拆时,这些利益熏心的官商们,在无国务院规定的“五要件”中进行野蛮、暴力拆迁,难道不是违反《规定》中:“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规定吗?(其中首要官员因此类问题已被判刑)

由于本人的合法房屋长年来是用于经营酒楼饭庄的,是可以养家糊口、维持生计的,在无补偿、无安置、无协议、无程序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难道不是违反《规定》中:“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规定吗?(强拆数年后,才得部份补偿,但远未到位)

房屋店面被强拆时,由于本人不服,拒绝签字而被打至重伤,并锁上手铐、押进警车、宣布关押拘留15天,这难道不是违反《规定》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常程序”的规定吗?(难道中国人是一只狗吗?)

用法西斯手段摧毁房屋店面时,家、店中一切酒楼用品、动产财物、金银首饰、现金存折等都在无程序、无登记、无认定、无造册、无见证的情况下被洗夺一空,这难道不是违反《规定》中:“超越职权”的强盗抢劫吗?这些被抢夺去的财产为什么至今不还?

本人的宅基地不是国有土地,而是农村集体所有的,是《宪法》赋于的有使用权的土地,在没有变更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就凭一张过期十年、异地套用、质变无效的所谓政绩需要的政府批文在无“五要件”的情况下,强行实施无补偿的暴力拆除,这难道不是违反《规定》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的规定吗?

面积达229余m2,时值200余万元的店面酒楼,经地方法院判令作价27万元,并判决限时限价卖给开发商,本人不服后(世上哪人能服?)就被强拆,并把本人锁上手铐、拘留15天,这种腐败的侵犯人权的违法拆迁难道是中国的特色吗?

由于本人及全家族人不服,数年来就逐级上诉、上访,但终因腐败魔爪遮天的权术作用,上访及上诉终未解决告成,但是,这份《规定》中:“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规定,为受侵权百姓增强了反腐信心。为此,本人对中央《规定》也是抱有信心的,但也害怕这部文件是否又是一份“走过场、骗百姓”的表面文章文件。

本人的不服诉讼已经起诉半年有余了,希望这次共产党的中央《规定》能真正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起到民心安定、山呼万岁的作用。

控诉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岳峰村岳后庙巷70号转  卓道明

201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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