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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失地农民刘堂富控告新都区长王翼刚

Written on 2012年5月14日星期一 | 14.5.12


作者:刘堂富 | 来源:六四天网




控   告   书

控 告 人:刘堂富,男,汉族,1966年7月23日出生,住址: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高堆9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6607235819,电话:137090#####

被控告人:王翼刚,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区长

案由:强拆

请求事项:

请求国务院责令被控告人,于2012年4月25日下午2:40分将控告人刘堂富房屋1300多平方强拆,将室内所有生活用品和用具全部埋藏在废墟里,承包田花木全部毁坏,应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事实依据和理由:

2012年4月25日下午2:40分左右,一群不名身份的人,用几台推土机将控告人刘堂富1300多平方米的房屋毁坏,并将所有租房人的生活用品和生产用具一起埋藏于废墟之中;几十棵花木被推倒。这些违法行为与被控告人有直接关系。2012年2月20日,成都市新都区国土资源局、大丰街道办高堆村9社向控告人刘堂富发出限期搬迁通知,内容(请于2012年2月27日前自行搬迁,逾期不予搬迁,我局将依法报经新都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强制搬迁)<附限期搬迁通知>。根据2011年8月31日新都区人民政府大丰街道办事处(公告),其内容(高堆社区4、5、6、7、8、9、10组已征用土地将进行打围和平整场地,请征地范围内农户及时清理)<附公告>。根据国土资发[2011]72号和川府发电[2010]41号规定,区、市、县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责任主体。以上阐明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实施2012年4月25日强制拆迁,主要是用控告人农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要用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批准,在未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出示任何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将刘堂富私有财产被毁坏,被控告人要实施强制拆迁就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被控告人并没有依法办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决定。

控告人认为:

2012年4月25日,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控告人刘堂富房屋,违背了国务院(15)号令,违背中纪办(2011)8号文件精神,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给社会造成不和谐因素。

请求国务院严惩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和谐因素,应当惩治那些危害党和政府形象的个别领导,并追究被控告人给控告所造成损害,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此    致

控告人: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复印件

1、被控告人身份证复印件;
2、限期搬迁通知;
3、2011年8月31日新都区人民政府大丰街道办事处(公告);
4、2011年12月14日新都区人民政府大丰街道办事处(通知);
5、2012年3月31日新都区人民政府大丰街道办事处(通知);
6、2012年4月25日被控告人被强拆现场及伤情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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