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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清王腾就法院以“替罪羊”判案提出申诉

Written on 2012年8月14日星期二 | 14.8.12


作者:王腾 | 来源:六四天网

申 诉 状

申诉人:王腾,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前王村316号,系本案被害人,四级重残丧失自理能力。

监护人:王贤振,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前王村316号。系本被害人王腾父亲。

申诉人、监护人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刑终字第121号刑事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下统称判决)提出申诉。申诉事实理由如下:

一、本案枉判看的见,摸的着

1、以林绍义之一为首等6个犯罪分子(其中2个是累犯)在公共闹市手持凶器恣意杀人,致受害者陈文旺死亡、重伤。

致四级重伤的王腾下肢瘫痪,彻底丧失自理能力,需要专入护理他一辈子,以花医疗费30万元,后续治疗,据医生保守估计在50万元以上。而提起公诉的福州市检察院却以轻伤公诉。在铁证前改变不了重伤性质。一审法院表面上对王腾的伤势以重伤认定而轻伤标判赔(赔20万元)。终审法院循着一审的枉判轨迹判赔20万元。

2、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和规模与原审法院福州市中院(2009)榕刑初字第198号的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像“克隆”一样雷同。而(2009)榕刑初字第198号的主犯郭孝银判处无期徒刑。

本案的林绍义仅判有期徒刑15年,一法院两个量刑标准。

二、认定证据选择性的断章取义

1、从王陈诚、高陈松的笔录中完全可以体现出原审众被告因与受害者结怨,伺机作案首先寻衅围殴受害者,而判决却是非倒置,说是两个受害者向6个犯罪团伙发起进攻。在此关键时刻犯罪现场的超市录像探头说是“坏掉了”。超市老板魏太财前后两个笔录互相矛盾,前者对原审被告不利,后者对受害者不利。判决采纳后者。魏太财变更笔录和录像探头“坏掉了”,显然存在湮灭证据嫌疑,如果存在湮灭证据,什么人有权策划而成功。

2、受害者或有利于受害者的证人证言判决中只字未提,判决中采纳的是一审被告或有利于一审被告的证人证言。

3、犯罪团伙在闹市中任意杀人,其主观恶性极大,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坏,而判定是故意伤害,连四级重伤都按轻伤标准判赔。

4、高陈松笔录称:事件始末一个陈明的人都在现场,如此关键证人(陈明)却没有对其调查取证。

5、公正评判本案,致一死一伤的恶性犯罪应当是原审众被告共同的行为所致,不是林绍义一刀能完成的犯罪行为,林绍义是唯一的主犯,分明是一个替罪羊罢了。

三、精心设计内外串供认定为“自首”

1、在原审被告的笔录中完全可以看出自首供述是经过精心编排,因为他们之间除了互相推诿,制造查无对证的烟幕外,根本就没有如实供述自身所犯罪行为和应当承担的罪责。

综上,本案存在主定事实不清,采纳证据偏面,量刑太轻,适用法律不当,特别一帮团伙在闹市中任意杀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与恐怖组织行为毫无两样。

为维护司法尊严,请求督查纠正枉判正本清源。



此致

申诉人:王腾
201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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