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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洪兰向卫生局长投诉 天津医院威胁丢到养狗场

Written on 2012年9月9日星期日 | 9.9.12


作者:臧洪兰 | 来源:六四天网

天津医院承认医疗事故,天津市卫生局说没有权利进行监管无处维权,人权受到严重侵犯。

我是天津人,叫臧洪兰,女62岁,住在天津医院床三20床,实在是没办法活了,我还是住院病人停止治疗,停止护理,因为我向卫生局局长反映问题,人的健康权,生存权难以得到保证,还被威胁丢到蓟县养狗场,并且事后因为无法生存申请游行没批,受到威胁要清算(有录音)!只能寄希望于自由媒体了!恳请记者们能如实的报道,因为这也太明显了,贼都认罪了,警察都不抓,这是什么世道啊!还有那些医院都不承认是医疗事故的那些受害人,更是没有见天日的那一天了,谢谢你们了,帮帮伟大复兴下的中国老百姓吧!这些录音是我剪接的,因为时间都太长了,文件太大,我这里有原件没有剪接的!如需要我们发原件!

我是医疗纠纷的受害者,这样的事在中国很多,但是这件事,现在我自己想起来都有点无奈,不同点就是天津医院当着卫生局局长、医调委主任、卫生局医政处(这些都是应该负责监管医院的政府部门)的面承认打穿患者的股骨头,没有在病历中如实记载,按照要求应该上报,应该组织专家会诊,他们都没做,反而隐瞒病情,使我三次险丧生命,终生残疾,重病缠身,医生动手打人!最重要的是卫生局局长的承诺简直就不能信!

现在被天津市卫生局告知没有一条行政法规,能够查处天津医院违法、违纪的行为,没有一条行政法规,能保护受到人权被侵犯的人民群众,政府机关坐视医院在那里害人,而让人民自己去民事诉讼,而中国的法院只帮坏人欺负好人,政府机关能为老百姓做什么哪,如果说政府机关不能查处医院的违法、违纪行为,那么又是谁给医院的钱盖楼、买设备哪?医调委也是和医院商量,商量不成也是枉然!既然如此就不要怪老百姓去医院闹了,但是你要去医院闹,就有行政法规处理受医院迫害的老百姓了,政府就能处理老百姓了,这是什么社会?

根据中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院违反了相关的规定,而按照此条例,卫生局也应该处理医院但都没有做,按照政府新的规定,去医调委,也是要事实清楚分清责任的情况下,但是都没做,还停止治疗和护理!卫生局反而说他们管不了医院,法律法规都规定了怎么就管不了哪?以下这些规定都是抄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卫生局的责任。 以下抄自中国国务院351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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