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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张少兰就劳动教养申请国家赔偿

Written on 2013年4月14日星期日 | 14.4.13



[ 时间:2013-04-14 15:45:38 | 作者:张少兰 | 来源:六四天网 ]

申请书

我叫张少兰,女,38岁,瑶族,住平乐县中华街83号,是广西二塘储备库职工,一直上班至2005年,后因单位本人拖欠工资,至今未有补发。因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2年3月16日收到桂林市教改委发放的劳动教养决定书,里面根据《劳动教养实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以申请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拟对申请人劳动教养一年【广西平乐粮食局张少兰劳教回家 誓言继续维权】,申请人认为对本人采取劳动教养决定系非法行为。

理由:

一、是适用法律错误,我国还未颁布《劳动教养实行办法》这个部门规章;

二、是认定错误,申请人是为了维护自己因企业拖欠工资进行正常上访,没有对公共场所秩序造成破坏,不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治安管理行为;

三、适用法律法规无效,依据《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此部门规章效力不仅低于宪法和法律,其效力还低于行政法规,因设定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与以上三个法律相抵触属无效规定;

四、即使非正常上访也不应受到劳动教养处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行政法规条款中对于上访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也不能适用劳动教养。

所以,申请人认为平乐县公安局和教改委对申请人的行政拘留利劳动教养是违法决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此申请人要赔偿或补偿损失。


申请人:张绍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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