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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维权人士田野刑事上诉状

Written on 2013年4月14日星期日 | 14.4.13



[ 时间:2013-04-14 16:44:21 | 作者:田野 | 来源:六四天网 ]


誓不低头的吉林维权人士田野



官方出具的田野无婚姻登记证明
 
上诉人:田野,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无业,住吉林省松原市

上诉请求:撤销长岭县法院(2013)长刑初字第50号判决书对上诉人的有罪判决,确认上诉人无罪,还上诉人清白。

吉林省长岭县法院(2013)长刑初字第50号判决书,声称由于犯重婚罪,判处上诉人田野有期徒刑两年【吉林法院以重婚罪判处维权人士田野两年徒刑】。上诉人田野不服,特提出上诉,上诉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在一审判决书中,审判长鲁恢、审判员李文凤、陪审员赵志武代表长岭县法院,秉承长岭县检察院的意愿,认定事实断章取义,无中生有

1、在一审法庭上,记得公诉人所念的证言中,只有王玉国说过上诉人有两个老婆这个意思的话,但是在审判长鲁恢、审判员李文凤、陪审员赵志武代表长岭县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书中,却让人感觉得好像不止一个人来证实了上诉人有两个老婆。

2、在邹晓莉的证言中,邹晓莉介绍上诉人的身份是孩子他爸,难道长岭县法院的审判长鲁恢、审判员李文凤、陪审员赵志武不认为上诉人是孩子他爸?对“孩子他爸”这一清清楚楚表达父子关系的称呼,长岭县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李鹏和郭敬超,他们均讲不出凭什么依据来由此推定其所表达的就一定是邹晓莉与上诉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上诉人也相信代表长岭县法院判决上诉人的审判长鲁恢、审判员李文凤、陪审员赵志武,则即使昧着良心也讲不出邹晓莉介绍上诉人是孩子他爸的话,怎么就成了上诉人犯重婚罪的证据,而不是只表明父子关系的证据了。长岭县法院的审判长鲁恢、审判员李文凤、配审员赵志武难道就不知道未婚生子这一概念吗!

3、在审判长鲁恢、审判员李文凤、陪审员赵志武代表长岭县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书中,恶意歪曲证人证言的地方不止一处。邹晓莉是说了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有亲朋知道,邹晓莉的证言说得清清楚楚,她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是朋友关系,亲朋所知道的也仅此而已。在邹晓莉所提到的亲朋中,长岭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所收集到的证言,一个个都明明白白地证实邹晓莉与上诉人之间不是夫妻关系,怎么到了判决书中,就竟然成了证实检察院指控上诉人犯重婚罪的证据了呢。

4、在审判长鲁恢、审判员李文凤、陪审员赵志武代表长岭县法院所做出的一审判决书中,与长岭县检察院所制作的起诉书一样,用2001年邹晓莉生下田露的时间,来主观推定从2000年起邹晓莉就与上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如果说检察官李鹏、郭敬超心黑尚有情可原,那么在经过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之后,鲁恢、李文凤、赵志武仍然不要任何证据,不讲任何法律依据,就直接认定从2000年起邹晓莉就与上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则明显属于恶意栽赃。

5,与长岭县检察院的李鹏和郭敬超一样,审判长鲁恢、审判员李文凤、陪审员赵志武,在代表长岭县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书中,还把上诉人在多年以前买房,到了2009年,上诉人搬到松原去住之后,于2012年5月才将长岭空置的房屋交给邹晓莉开超市,没有收她房租的行为,凭空捏造成说是上诉人为了与邹晓莉共同生活而购买房屋。为了治上诉人一个重婚罪,审判长鲁恢、审判员李文凤、陪审员赵志武们真是煞费苦心啊。

6、对王玉国另类证言的产生,上诉人怀疑其证言真伪,在一审法庭上,上诉人及辩护律师都不止一次地提出了要求王玉国出庭作证。有人看见王玉国就在法庭外,检察官以事先没有得到有证人出庭作证的通知为由,反对王玉国出庭作证,办案法官则对被告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请求不与理会,这上诉人感到很好理解,如果王玉国当面澄清事实,甚至爆料说他根本就没有作证,那怎么收场。不知道二审中,松原市中级法院有没有那个胆量通知王玉国来出庭作证?恐怕松原市中级法院连公开审理本案的胆量也没有吧。

二、审判长鲁恢、审判员李文凤、陪审员赵志武代表长岭县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故意混淆“同居生活”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间的区别,存心构陷上诉人。

在审判长鲁恢、审判员李文凤、陪审员赵志武代表长岭县法院制作的一审判决书中,有这么一段话,说:”虽然双方均不承认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证人曲春英、田庆江、贾秀莲、邹学宝均能证实邹晓莉与田野双方同居生活并生育三名子女”。假定在一审判决书中,审判长鲁恢、审判员李文凤、陪审员赵志武代表长岭县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就真的属于事实,那么长岭县法院据此怎么就“认为,被告人田野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的?一会儿说“双方同居生活”,一会儿又说上诉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不是前后矛盾吗!事实究竟怎么样,一审法院的法官鲁恢、李文凤,还有陪审员赵志武搞清楚没有哦。难道他们就不知道同居生活不一定非要以夫妻名义么?
综上所述,上诉人无罪,有罪的是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办案人员,他们涉嫌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上诉人相信,总有还上诉人清白,会依法追究构陷上诉人的相关人员的责任那一天的。

此  致

松原市中级法院

上诉人:田野
201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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