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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昌曾继珍呼吁保证农民权益

Written on 2013年6月15日星期六 | 15.6.13


[ 时间:2013-06-15 21:55:09 | 作者:曾继珍 | 来源:六四天网 ]

无辜受害人:曾继珍,女,64岁,汉族,系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西郊乡海滨村三组农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5010251326。为地方政府非法占用土地,不履行拆迁协议,哄、吓、诈、骗、珠连式强拆,补偿不足,安置混乱不公,程序完全违法受害而上访。

2010年8月28日,征地单位西郊乡政府,法人代表:宋庭军。一次性征用海滨村1899.3210亩农用地,未履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第8条、第13条、第14条之规定。当事人毫无知情权、参与权、民主权、受益权等。

我手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凉(A)0079592,《土地承包合同》编号:P-3-16,《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西昌市西郊乡——集建(92)字第8448号和(92)字第8478号(内页两宗地图复印附后),依法享有农业用地2亩多,其中包产田0.7亩,宅基地0.98亩,自留地0.42亩。现已修成海门渔村安置B区34幢、35幢、36幢和108国道边的门市占半幢。至今对我并无分文的补偿和寸土的安置,农业用地被扫光的同时生活来源丧失。

2009年9月,工作人员作拆迁动员宣传:“海滨村拆迁安置政策按照一环路安置文件政策执行。”我家拆除面积253.44㎡。依据西府办发〔2007〕194号文件,第三条(四)项的明确规定:“城镇居民户在拆迁区的安置。其他人员在拆迁区建房,继承房产,共有房产,定居,合法占用集体土地且建房手续齐备的,拆除面200~300㎡的,安置住房220~240㎡。”然而,工作人员却跷脚打嘴歪理斜说拒不执行。

在我无分家协议的情况下,财产未分割,继承房产即为共同共有。但是政府拆迁负责人并没有履职履责的和权利人曾继珍、曾广秀达成拆迁协议,根据我国《物权法》第65条和《继承法》第13条的明确规定,直接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利。我的家庭成员王睿、钟祥没有工作的人,唯一住房被珠连式强拆,同时居住权利基本的生存保障丧失。并且我们无过渡费和政府补贴拆迁户待遇,将我一家老小推向生活困境。这显然与国家的政策不符。

补偿不足。

征地补偿标准是按照2005年征河坎地的标准给付,明显偏低,平均年产值至今实用10年,于法相悖。六年间什么东西都在涨价,唯独土地和拆房子不涨价,这也不太合理。

由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政府单方确定,远远低于市场价格,所以住进房子我们还需要补上十多万元的差价。宅基地的补偿费用至今不支付,其理由就是已经多少次村民大会讨论未得出“分配方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中纪办发〔2011〕8号文件规定:“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国家已经行成文件政策,已有文字明确规定的事项就应该不属于村民讨论的范围。

安置政策混乱、不公,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都是在同一个政府领导下,不可能是我一家人一个政策规定,一个算法。法律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的面积有严格的限制。地方性法规为保护邛海,对沿邛海108国道的楼房层高规定,不得超过路面三层楼以上的限制。但是关系户五花八门:1、折承安置。谷成玉一人实际安置420㎡,相当于地方安置标准6个农业户口的安置面积。部分村民、家庭成员分开户单纯按农业户口安置一道,房屋财产按少数人安置面积不足拆除主房面积的60%,补足60%的安置政策。违法违建筑越大,安置面积就越多。2、拆迁户的九族都有安置。如,嫁出去的女儿的老婆婆非农户,并无房产也没有常住在拆迁区生活,安置了35㎡住房,并未滞后分房。3、双份宅基地安置。建房屋至今未拆正在受益,全家人口安置完,安置就相当于违法批给双份宅基地享受。4、空挂户安置。自2006年以来,杨直升处可查,地方豪强的亲戚迁入多少?常住房屋并不在拆迁区,财产未受到损失,原籍包产田照常耕种受益,全家三辈人安置满。民愤很大,但是西昌市人大主任罗开连都惹不起。还不是照常安置批给双份宅基地享受。安置不公,由工作人员一手造成贫富差距更大,难道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于2006年4月9日,第一次拆迁我家,工作组将拆迁安置栏就留成空白没有填,承诺按照七组、十组一视同仁安置。实际并没有。

详见2006年12月选房排序表,载明工作组奖励了海滨村七组108国道边的被拆迁户20㎡门市安置。我家宅院5分5厘9毫被征用修成望海路。果园、养蜂、喂鸡、喂猪、种菜等多种经营,收入不低于108国道边的门市,同样是养活一家人的生活来源丧失。工作组并没有一视同仁的给予我们奖励一寸的安置。

工作组对拆除面积较大,而安置人口较少的情况给予奖励。同样原7个农业户口所批建的住房被拆迁,西昌市政府办书面回复称:“瑶山十组杨时坤符合合户安置面积不足合户拆除面积的50%(或55%)的政策,故奖励100㎡住房。计算你家不符合政策。”我家全市少有的特殊,仅正常安置了1个人,没有得到奖励,而奖励了安置10个人的。真正令人难以心服口服。

经查实选房排序表载明:“杨时坤丈夫吕明贵,其女儿杨端芬三户合户安置了10个人,总计680㎡,另奖励了100㎡住房。”那么按政策计算合户拆除面积应在1360㎡以上,然而宋登凤所写的回复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不能取信于民。

因我的女儿曾广秀有意见,惨遭西昌市公安局强加“莫须有”的罪名“上访罪”犯罪证据是政府工作人员所作的信访答复意见,被关满黑牢冤狱438天【组图:西昌曾广秀涉拆迁维权遭劳教一年】。现成新中国罕见的黑人黑户,没有土地、工作、社保、生活来源,被关患病不能劳力。无力偿还十多万元的住房差价。令我老年人凄惨无靠,土地被扫光丧失生活来源没有社会保障,特因此再次上访求救。

政策依据:

2011年4月2日北京新华网《国务院发文要求纠正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行为》明确规定:“必须按明晰产权,维护权益原则,合理分配土地调整使用中增值收益,防止农村和农民利益受到侵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65条、第1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6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

基于以上事实法律法规。西昌市政府以收储土地的名誉大面积征地拆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手中的行政权力侵害我们的合法权利。导致我一家老小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瘦成活猴的事实,特请求依法查处整改,给百姓一条活路。

要求:1、严格执行农村征地规定的程序和补偿标准。

      2、维护不动产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履行达成拆迁协议。

      3、给曾广秀立案,昭雪沉冤。

冤民:曾继珍、曾广秀

2013年6月16日


(联系电话:1398155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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