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4-04-23 17:07:00 | 作者:邓芳 | 来源:六四天网 ]
行政申诉
申诉人:邓芳,女,生于1963年2月8日,身份证号:510902196302087148,汉族,大专文化,任教23年的民办教师,住遂宁市安居区西眉镇长兴街127号。电话:13882562559。
被申诉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68237724-2。
法定代表人:施瑞昶、区长。
申诉人邓芳因诉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非法拘禁一案,不服一审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安居行初字第039号(2011)安居行赔初字第037号行政裁定书和二审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遂宁市中行终字第3号(2012)遂宁市中行终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现上诉人邓芳依法提出申诉,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一、二审法院错误认定“原告邓芳起诉被告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行为违法无事实依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安居区人民政府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行为违法事实的存在”,据此就错误地认为“故邓芳起诉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行为违法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三)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条件,其起诉依法应当驳回”,做出了驳回邓芳请求确认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组建的工作组的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起诉的错误裁定。二审法院也予以了维持。
申诉人邓芳起诉被申诉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行为违法既有事实依据,更是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行为违法事实的存在。2007年5月26日上午9点多钟,被申诉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组建的工作组工作人员强行将邓芳带到遂宁市开发区天峰街6巷27号贺泽轩家(私人民房),安居区公安分局干警李丽和安居区教育局工作人员杨林等多人一起对邓芳进行威胁恐吓,非法拘禁,夜间不许睡觉,关押长达四天,致使邓芳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和打击,问题性出现胡言乱语,精神失常,生活不能自理,经遂宁市民康医院诊断患上“精神抑郁症”。后经安居区政府和教育局送申诉人到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为待分类精神障碍,申诉人听不得噪声,不愿接触人群,长期睡卧静坐,现又由此患有右膝关节退行性病变,无法行走,已做一次手术,待做二次手术。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是适格的申诉人,申诉人邓芳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申诉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没证据出示,提供的会议记录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且是伪证、假证。申诉人的证人证言和申诉方代理人的调查笔录真实、可靠。已证实被申诉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严重违背了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禁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由此给申诉人邓芳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严重,应依法赔偿。
申诉人在一审中按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材料,并当庭出示了多达二十多个书证材料和两名证人米西全、丁素艺出庭作证,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充分证明了被申诉人工作人员非法拘禁违法行为存在。因此申诉人邓芳认为,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判定证据的证明力,把被申诉人非法拘禁的铁的事实错误地认定为中共西眉镇党委组织对邓芳的党章学习系教育行为。2007年5月26日至5月29日在遂宁市开发区天峰街6巷27号贺泽轩民宅对邓芳关押四天,实乃是被申诉人组成的工作组的工作人员所为,而不是中共西眉镇党委所为。二审法院知错不纠,不分黑白是非,于2012年5月9日滥作裁定,对一审的裁定进行了维持。
申诉人邓芳诉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行为违法既有铁证事实依据,更是分别两次按时依法在一、二审前出示和补充了多达四十余个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非法限制申诉人邓芳人身自由行为事实的铁证存在,荒唐的公仆违背了为官作人的原则和法律的尊严。
几年来为解决老有所养和基本生活费讨说法,申诉人邓芳受尽煎熬,五体投地,声泪俱下,倾家荡产,度日如年,苦不堪言,家庭危机四伏,负债累累,债台高筑,申诉人邓芳患精神障碍病后,长期靠吃药控制、调理,还要负担八旬父母。
实际上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已承认2007年5月26日至29日关押了邓芳和由于关押的原因邓芳已患有精神障碍病的事实,只不过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换了一种说法,辩称的是对邓芳进行的法制教育和党章学习,教育学习怎么不通知邓芳的家属和组织,不出示证件,不分清红皂白,动用警车、警力把邓芳抓到遂宁市开发区天峰街6巷27号贺泽轩私人民房里,威胁、恐吓、惨无人道的是申诉人在关押期间正值例假,无内裤更换,强行落实只买10年养老保险写出书面的同意申请书,更有甚者捏造不实之罪,无证据地滥裁定成邓芳已于2007年5月12日联络了38人退党,以书面形式向四川省委组织部提出集体退党。恳请上级领导到四川省委组织部去调查,申诉人邓芳敢用人头担保,纯属捏造陷害,被申诉人遂宁市安居区的工作组人员强行非法收取申诉人邓芳一万元人民币,才放回家,有放人交款的收据为证。还有把政府应承担的责任推卸到了下级西眉镇党委。且申请人邓芳的党组织关系是遂宁市船山区老池乡的在册党员,不属于遂宁市安居区西眉镇党委所管辖区域的党员。
2013年3月18日,遂宁市安居区西眉镇杨良等四人用没有任何主体的黑社会方式给申诉人封口费38000元,补交养老保险,申诉人邓芳患精神病后无经济来源交费,因保险交费时限过期,导致被罚交了20000余元的滞纳金和利息,并叫申诉人邓芳和申诉人的丈夫卢本汉一同签字,承诺不准再上诉上访才给钱,当时申诉人为了得到该钱治病和生存,便没加任何考虑签了字。他们原承诺给申诉人邓芳的医疗救助每月200元领到终身,现在一直不兑现,政府与教育相互推拖,原每月在精神病优抚医院批领的精神病用药现也减量批领,逼使申诉人走向绝路……。
二审法院不接纳采信新的证据,硬说白是黑,辜负了党和人民授予独立办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的天职,“随声附和,官官相护”。
民告官如:“上刀山,下火海”,古人云:“救人一命能胜造七级浮屠”,申诉人相信:“天下公理尚在,主持公理亦有人在”。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党的威信,稳定构造和谐社会,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为此,特向上级领导依法提出申诉,请求查明事实,依法给予人性化解决,并予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此致
申诉人: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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