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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法院8万元变卖田明500平米营业房

Written on 2014年5月4日星期日 | 4.5.14


[ 时间:2014-05-04 15:38:49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四川讯2014-05-05】今天下午,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田明、曹玲夫妻前往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投诉四川广安法院非法查封变卖其500平米营业房。

据悉,1997年9月,广安地区广顺建筑公司承担了岳池县旧城改造,由田明出资开发。1998年2月15日,该项目另一栋楼承包人陈永勤以广顺建司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将广顺建司诉至广安中院,判决广顺建司给田明出具的授权委托和签的内部承包协议无效,公司全权接管,将田明的投资转为借款,并于98年12月29日借款到期将678平米营业房抵卖给田明。在陈永勤起诉广顺公司不久,我即诉陈永勬勤至广安中院,要求其支付为其垫付的材料款及费用,并诉讼保全,1998年5月13日,广安中院(1998)广中法经初字第74裁定,对在建中的整栋房屋进行了查封。1999年12月25月,曾泽斌诉广顺建司至岳池法院,(1999)岳经初字第437号裁定,查封了350平米。2001年5月23月广顺建司出具证明办理了产权手续,并于2002年2月7日为秦晓丽贷款担保19万。

2002年5月,岳池县法院法官曹春明以8万元价格变卖其中的500平米。2003年2月,贷款到期,岳池农行收不回贷款、遂将田明与贷款人告至公安局,同年10月29日公安局以贷款诈骗对田明刑事拘留,21天后释放。

其后,田明夫妻十余次进京,数十次到省市相关部门诉求,均无结果。2014年3月1日两会期间,田明夫妻前往北京上访,广安信访部门将夫妻接回。


法官作奸勾结岳池法院非法贱卖私有房产

2002年5月,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法官曹春明,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重复查封,作奸勾结受买人,将田明尚在担保抵押期中的二楼营业房近500平方米两次贱卖,以8万元的价格非法处置,岳池县法院仅以一纸裁定悄然划走,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一、重复查封

1998年2月15日,广安地区广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广顺建司)另一栋房屋承包人以广顺建司给田明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损害了其利益为由,将双方诉至广安中院,起诉后,将田明投资转为借款,1998年3月26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以在建中的属广顺建司所有的二楼及一楼一个门市作抵。为追回为诉讼人垫付的费用,田明将其诉至广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申请了诉讼保全。1998年5月15日,广安中院(1998)广中院法经初字第74号裁定,对该栋房屋全部进行了查封。同年12月29日,借款到期,广顺建司无力偿还,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将抵押物正式交给了田明,2001年5月23日,广顺建司出具证明,田明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依法取得了房屋产权。2002年2月7日,田明以该房为朋友贷款抵押担保。

1999年12月25日,因承包人诉广顺建司欠其工程款至岳池县法院,(1999)岳经初字第437号裁定,查封二楼350平方米和两套住房,田明数次书面提出异议皆无结果。

二、作奸勾结,非法贱卖

2002年5月,岳池县法院在未通知房屋权属人的情况下,法官曹春明自恃手中权利,勾结受卖人,悄悄将尚在抵押期中近500平方米营业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其朋友杨顺明(小名海拔子),并将承租人强行撵走。受卖人在办理产权时得知此房是贷款抵押物后,又退给了法院,法院又以合同价9.3万元(实际成交价16万余元)转手卖给了龙雪琴、谢朝礼,仅一纸裁定强行划走。

岳池县法院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重复查封,非法变卖。法官曹春明执法犯法,恣意变卖私有财产,自编、自导、自演了这出怪异的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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